陳勇志「路易13KTV」槍擊案釀2死 非常上訴獲改判20年

陳勇志第三度遭判無期徒刑定讞,最高檢察署爲他提非常上訴,獲最高法院認同。(圖/記者黃克翔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犯下多起槍擊案而2度遭判無期徒刑定讞的槍擊要犯陳勇志,1998年犯下臺南路易十三KTV槍擊案造成2死2傷,最高法院去年駁回本案上訴,第三度判處陳勇志無期徒刑定讞。但檢察總長江惠民認爲本案應有《速審法》適用問題,提出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爲有理改判陳勇志有期徒刑20年、褫奪公權10年定讞。但因他早已被判無期徒刑定讞,此次改判並不影響原本的刑期。

綽號酒店殺手」的陳勇志,在1997年底至1998年4月間屢屢找酒店犯案,先後犯下「金錢豹夜總會」槍擊案、「普羅酒店」槍擊案及臺南「路易十三KTV」槍擊案,共揹負4條人命,前兩案均已遭判無期徒刑定讞。

而發生在1998年3月12日晚間的臺南市「路易十三KTV」槍擊案,當時假釋中的陳勇志只因爲同行友人與到店消費王姓男子有債務糾紛,雙方大打出手,陳勇志不滿,持制式手槍連續朝對方4人連開8槍,造成2死2傷。

案一審到更二審間4度將陳勇志判處死刑,但臺中分院去年初的更三審則改認定他「未達犯罪情節最重大」、「有再教化可能」,因此更三審撤銷原死刑判決,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案經最高法院去年6月間駁回上訴,陳勇志第三度遭判無期徒刑定讞。

全案經最高檢察署審酌後,認爲本案訴訟系屬已經超過8年,應該有《刑事妥速審判法》適用而予以減刑。故最高檢認爲本案有判決違背法令之虞,檢察總長江惠民遂提出非常上訴。案經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爲非常上訴有理,因此撤銷原確定判決,改依《速審法》減刑,將陳勇志改判有期徒刑20年、褫奪公權10年定讞。雖然陳勇志本案經改判,但不影響他原本定讞的2個無期徒刑,仍須執行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