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速警示牌低於120公分 超速不罰!

東森新聞記者黃琮羣臺南報導

警方設立測速照相,除了在前方一定距離要有警示牌提醒民衆外,警示牌底部還不能低於120公分高。臺南一名吳姓騎士騎重機車超速被照相,他提出異議說警示牌太低,害他沒看到,法官一量果真警示牌不到120公分,所以撤銷裁罰。判決結果出爐,主管交通單位才知道,原來還有這項規定

交通員警在臺十七線臺南西濱公路駕設流動式的測速照相,而交通局已經在前方重新架設好一座高高的警示牌,讓大家清楚這裡有照相,因爲這個警示牌曾經引發爭議。一名交通警察表示,「就是有一件測速的紅單被法院撤銷,就因爲它沒有高於地面120公分。」

員警原先用的警示牌,是兩片夾板式的,高度只到人的胸口,一名騎重機車的吳姓騎士在西濱路段被測速照相拍到時速143公里,除了罰款8千還扣照3個月,吳先生交通法庭提異議,說測速警示牌太低害他看不到,法官實地測量,發現這個警示牌不到120公分高,照規定警示標誌下緣要離地面至少120公分纔算標準,低於120公分很可能就被前方車輛擋住不到,所以法官裁定撤銷吳先生的罰單

主管的臺南市交通局及交通大隊這才知道,原來警示牌的高度也有一定的規定,連忙要檢視全市的警示牌有沒有高過120公分高,免得再發生駕駛人看不到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