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三讀 藍綠反對下宗教團體確定排除
《財團法人法》究竟要不要納入宗教團體讓財務完全透明、避免逃稅等,之前曾引發熱議,宗教界也揚言若通過將上街抗議。經朝野共識,立法院臨時會27日下午三讀通過《財團法人法》,宗教財團法人確定排除財團法人法適用範圍,宗教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另以法律定之,專法訂定出來前以《民法》處理,且不訂日出條款;本法將於公佈後6個月實施。
條文指出,所稱財團法人,指以從事公益爲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之私法人。而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則指由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捐助成立,且其捐助財產合計超過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50%等;而1945年8月15日以後,我國政府接收日本政府或人民所遺留財產,並以該等財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也將推定爲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此項將牽涉到臺灣電信協會、郵政協會等財團法人。
條文明定,財團法人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財團法人名義對外募集財物、辦理業務,也不能以通謀、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將財產移轉或運用於捐助人或關係人,而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若違反者最高可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宗教團體確定另定專法管理。(資料照/記者季相儒攝)
同時,財團法人應建立會計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除經主管機關覈准者外,採歷年制,其會計處理並應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覈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
而關於政府捐助成立、後轉爲民間的財團法人,三讀條文也確定,在本法施行後3年內,主管機關經審認該財團法人之政策目的仍存在,而有未能達成社會公益或辦理公權力委託目的,或規避政府監督之情事,得捐贈財產補足依現有基金總額計算之差額,回覆爲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接受立法院監督;但農田水利會已經改成公務機關,因此不算在《財團法人法》規範內,蔣經國基金會、中技社都將是此條文納管範圍。
針對宗教團體究竟要不要納入管理,民進黨立委段宜康曾質疑,同樣是任務型的財團法人,「爲什麼董氏基金會就要接受財務透明,宗教型的財團法人就要另外做規定?」民進黨立委林淑芬也堅持,宗教團體法應納入;但最後在黨團表決下,僅剩段、林兩人支持納入。時力立委黃國昌也說,宗教自由跟財務公開透明有什麼關係?大家的共識就是宗教財務需要被管制。
國民黨立委吳志揚在協商時則指出,聯合國公約曾提到,宗教活動是人民的基本權力,政府不應將宗教活動視爲集會結社的一種形式,政府應訂定宗教財團法人法;民進黨立委林岱樺也反對宗教納入,她認爲,財團法人法主要是針對洗錢防止才提出修法,且「許多宗教團體都有戒律的規範」,超越了憲法層次的要求,爲何還要用法律規範宗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