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生花30萬元請「槍手」代寫論文 因未過審告上法庭要求退錢
示意圖/ingimage
臨近畢業季,大陸某高校博士生小李(化名)在一間經營「論文修改」的網店,以7.5萬元(人民幣,下同。約新臺幣30萬元)委託其完成畢業論文,但論文未通過導師審覈,小李遂將代寫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還全部費用。
法院審理後認爲,原、被告之間的合約應當認定爲無效,部分支持小李退還37500元費用。
《紅星新聞》報導,小李在網上諮詢一間經營「論文修改」的網店,該店客服表示可提供「論文代寫」服務。小李表明自己已經寫了初稿,需要對方將論文修改至提交盲審,並要求在2023年11月底完成。
雙方溝通後簽訂《論文寫作協議》,約定由該公司爲小李修改一篇博士論文,共計5.5萬元(人民幣,下同。約新臺幣22萬元),並安排寫手老師根據修改意見修改全文,修改次數不限,直到滿意爲止。
協議簽訂後,小李先支付3萬元(人民幣,下同。約新臺幣12萬元)定金。隨着論文不斷修改,寫手認爲已變成重寫論文,遂提出加錢,小李向寫手支付2萬元(人民幣,下同。約新臺幣8萬元)。2023年12月1日,小李向該公司支付尾款2.5萬元(人民幣,下同。約新臺幣10萬元);12月27日,該公司向小李發送最後一版修改論文。
隨後,小李主張該論文因質量差未通過導師審覈,致使無法提交盲審,故向該公司主張要求退還所有費用,並將對方告上法庭。
成都市青羊法院審理後認爲,論文修改是論文寫作過程中的必備環節,論文修改能力也是學位申請人的必備能力之一,案涉論文的修改不限於語言表達、論文格式等形式修改,更涉及論文結構、內容等實質性修改,原、被告的上述行爲違反學術誠信和公序良俗原則,故原、被告之間的合約應當認定爲無效。
關於原告要求被告全額退還費用的訴訟請求。原、被告對於合同無效均有過錯,故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依法予以調整,部分支持37500元(人民幣,下同。約新臺幣15萬元)。關於資金佔用利息,由於案涉合約無效,原告主張資金佔用利息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認爲,代寫論文的行爲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屬於無效法律行爲。同時,代寫論文被教育部明確認定爲「學術不端」行爲並嚴厲打擊,對參與購買、代寫論文的學生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已獲得學歷證書、學歷證書的,依法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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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授權轉載自《香港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