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 美意缺落實

臺灣在亞洲第一個施行「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滿五週年,簽定預立醫療決定的成效不彰。

衛福部日前表示末期病人、永久植物人、不可逆轉昏迷、極重度失智及其他政府公告疾病病人納入健保給付,免除預立醫療諮商費用,但以接受醫療的病人爲主;一般民衆簽署預立醫療決定,仍必須自費二至三千五百元不等。

簽署人數未能突破性成長,除政府宣導不周、諮商費用高、流程繁外,還要有二親等的親人在場參與;又未能普及受簽署醫院,尤其是偏鄉地區,以及醫院對此態度消極等,都是因素。

政府財力不是問題,近幾年歲計剩餘幾千億元,如能分年、分齡免費鼓勵六十五歲以上長者簽署,對政府而言短空長多,未來可節省的老人長期臥病健保醫療費用,一定超過補助老人預定醫療決定的申請費。省下更多健保費,又可減輕病患及其家屬的痛苦與負擔。

少子化、老化,國人平均餘命愈來愈長;面對病患求生不得,求死不能,連累家屬親人,甚至偶有家屬致病患於死,或雙雙走上絕路的新聞事件,情何以堪?人的生存權固然不得輕率喪失,但老人或病危者更希望的是活得健康快樂有尊嚴。與其生命末期受苦受磨,不如由病人自主決定生與死。

「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滿五週年,政府的良法美意卻不能落實;衛福部要極積推廣,讓老人及其家屬樂意接受預立醫療決定,免於受臥牀折磨,讓健保資源用在有效的醫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