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立醫療 中醫大新竹附醫宣導「病人自主權利法」
中醫大新竹附醫家醫科醫師劉晟昊(左至右)、執行長張宜真及社工室組長闕昀珮,宣導「病人自主權利法」。(羅浚濱攝)
中醫大新竹附醫院長陳自諒指出,「病人自主權利法」上路5年,精神在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病人善終權益和促進醫病和諧關係。舉54歲李小姐婆婆的在癌末時,家屬對治療意見不同,讓婆婆在插滿管路最糟糕的狀況下結束生命,她不想自己未來成爲子女負擔,籤立預立醫療決定書。35歲王先生是的不婚族單身漢,想要沒有痛苦離開人世,指定哥哥成爲他的醫療委任代理人,也籤立預立醫療決定書。
家醫科劉晟昊醫師表示,衛福部爲保障病人有知情選擇與決定的權力,並針對五大類臨牀條件病人,包含「末期病人,不可逆轉昏迷的人,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痛苦難以忍受、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具完全行爲能力的意願人,可以透過預先,經由「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事先立下書面「預立醫療決定」,加以選擇接受或拒絕醫療、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的權利。
社工室闕昀珮組長指出,病人自主權利法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二者的法源依據不同,適用範圍與決定內容也有不相同,但兩者並存不會互相牴觸。
過去,安寧條例意願書的精神是針對「末期病人」,「拒絕」維生醫療、心肺復甦術,僅倡導「拒絕」過度醫療,由緩和醫療團隊提供積極的緩和醫療,保障末期病人可以得到善終,病人自主權利法是擴大至五款臨牀條件及增加諮商的過程。
闕昀珮提醒,如有意願預立醫療決定,必須爲法定成年人具行爲能力者,可至全臺灣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醫療機構,預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門診並確認其費用,進行諮商時參加成員除本人外,需帶至少一位二等親或醫療委任代理人(若有指定),商討特定臨牀條件下,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選項,最後醫療機構核章,公證人公證或兩位見證人見證後,上傳註記於健保IC卡纔算完成。
如果民衆想進一步對預立醫療決定書有問題,可參考衛福部器官捐贈移植登錄及病人自主推廣中心網站或來電洽詢中醫大新竹附醫社工室03-5580558轉1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