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性別需手術戶所敗訴 內政部:尊重法院判決
媒體報導「變更性別需手術,戶所又敗訴」,內政部今天表示尊重,並說會依判決結果個案登記;性別變更議題尊重醫療專業判斷,將參考國外法制研議性別變更認定要件,朝法制化方向規範。
媒體7日報導,一名林姓男子經2家醫院精神科確認有「性別認同疾患」,性別認同應爲女性,持診斷證明到嘉義市東區戶政事務所辦性別變更,卻被以未摘除性器官爲由拒絕。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爲,戶政機關此舉侵害心理、身體的完整權,判林姓男子勝訴。全案可上訴。
內政部上午透過新聞稿表示,目前出生登記是採生理性別,民國97年11月3日令是依據前行政院衛生署97年10月13日召開的會議決議,闡明欲性別變更者,當事人須檢具2名精神科醫生鑑定診斷書及原生理性別性器官摘除手術完成診斷書等證明文件。
內政部說,近期法院免術判決,內政部尊重,會依判決結果個案登記。
內政部指出,有關性別變更議題,會持續蒐集相關影響評估意見,也會尊重醫療專業的判斷,並參考國外法制,研議性別變更認定要件,並朝法制化方向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