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氣遷法》成爲無牙老虎 立委要求納入公民訴訟機制

立委指出,許多法規包含公民訴訟條文,但在《氣遷法》卻沒入法,空泛的口號恐淪爲「沒有牙齒的老虎」,當主管機關疏於執行職責時,公民團體應有提起訴訟的法源。(李柏澔攝)

今(12)日立法院衛環與經濟委員會等聯席續審《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法案名將修改爲《氣候變遷因應法》)修正草案,立委指出,許多法規包含公民訴訟條文,但在《氣遷法》卻沒入法,空泛的口號恐淪爲「沒有牙齒的老虎」,當主管機關疏於執行職責時,公民團體應有提起訴訟的法源。

國民黨立委蔣萬安表示,公民訴訟的目的就是爲了要求事業主管機關有所作爲,應比照其他國家透過法院強制力要求政府落實政策,否則空泛的口號會讓民衆無所適從,其他法令如《空污法》、《廢清法》等都有相關訴訟條文,這麼重要的《氣遷法》竟然沒有入法,這就像沒有牙齒的老虎一樣,民衆或團體希望政府有所作爲卻沒有監督手段。

立委陳椒華表示,當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政策,公民團體不該無法提起自力救濟,公民團體應該有提起訴訟的法源,要求公民訴訟條文應該入法。

民進黨立委洪申翰表示,很多公民和團體希望透過公民訴訟,也就是透過司法對政府有進一步要求,很多國家的氣候公民訴訟初衷來自世代正義,但在法律上該如何處理需要再商談。

環保署氣候變遷辦公室主任蔡玲儀表示,公民訴訟程序首先是告知主管機關應依法執行,假如主管機關仍未行動,公民團體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空污法》、《環評法》等都有公民訴訟條文,只是這次《溫管法》修法是政策性立法,和前面的法令性質不同。

蔡玲儀解釋,《氣遷法》規定的政府機關權責包括計劃、方案、執行力、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地方訂定調適計劃等,對事業主管機關的要求包含碳盤查、碳費、增量抵換等,重點不是靠訴訟來監督,而是藉由事前的公衆參與來取代費時的訴訟程序,所以行政院提案纔沒有把公民訴訟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