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證監局對華泰汽車集團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

新京報貝殼財經訊 12月20日,北京證監局發佈關於對華泰汽車集團有限公司、苗小龍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經查,公司作爲公司債券發行人,未在2023年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披露2023年年度報告,亦未在2024年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披露2024年中期報告,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2號)第四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的相關規定。苗小龍作爲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對上述事項負有主要責任。北京證監局決定對該公司、苗小龍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應引以爲戒,加強學習,提高信息披露質量,杜絕類似事項的再次發生。

編輯 王進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