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產廣告發布指引》出臺,不得含有"買房能落戶"等承諾

央廣網北京2月28日消息(記者安垚)據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消息,爲充分發揮廣告對房地產市場的健康引導作用,助力房地產市場平穩有序發展,近日,《北京市房地產廣告發布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印發。

《指引》明確,房地產廣告應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要求,不得有悖社會良好風尚。

《指引》負面清單中包含了8類不得發佈廣告的房地產項目和10項不得在房地產廣告中出現的內容。具體如下:

不得發佈廣告的房地產項目

1.在未經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開發建設的。

2.在未經國家徵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設的。

3.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4.預售房地產,但未取得該項目預售許可證的。

5.權屬有爭議的。

6.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的。

7.不符合工程質量標準,經驗收不合格的。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不得在房地產廣告中出現的內容

1.不得含有將“商業用房”宣傳爲“商品住宅”等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內容。

2.不得含有“房價年增長XX%以上”“年租金高於該地段平均水平XX%”“投資收益保持在XX%以上”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內容。

3.不得含有“XX分鐘到達某地標建築”“XX分鐘直達國際機場”等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的內容。

4.不得違反國家和北京市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

5.不得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

6.不得含有風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內容,對項目情況進行的說明、渲染。

7.不得利用其他項目的形象、環境作爲本項目的效果。

8.不得出現融資或者變相融資的內容。

9.不得含有“買房能落戶”等能夠爲入住者辦理戶口、就業、升學等事項的承諾。

10.不得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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