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商銀行舊事曝光!原董事長曾喊話:領導,給我們撐住腰,老了一塊玩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韓亞棟 吳晶報道 5月21日,中國銀保監會黨委、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印發《關於在全系統開展包商銀行嚴重信用風險事件背後系列監管腐敗案件專題警示教育的通知》,督促系統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幹部以案爲鑑。5月12日,原內蒙古銀監局黨委書記、局長薛紀寧受賄案,在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薛紀寧落入法網背後,是原內蒙古銀監局領導班子5名幹部身陷監管腐敗的一起“窩案”。
班長帶壞班子,班子帶垮隊伍,是原內蒙古銀監局腐敗窩案的重要特徵。在薛紀寧開庭受審前,內蒙古銀保監局原黨委委員劉金明、原內蒙古銀監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宋建基,原內蒙古銀監局黨委委員、副局長陳志濤,內蒙古銀保監局原黨委委員賈奇珍等人陸續站上被告席。他們的主要違紀違法行爲,均發生在薛紀寧任黨委書記、局長期間。
監管者緣何淪爲腐敗者?紀檢監察機關如何精準拆彈,剷除金融監管“內鬼”?記者進行了採訪調查。
領導班子集體淪陷,局系統監管幹部不同程度涉案
2019年5月,曾經的“明星”銀行包商銀行,因出現嚴重信用風險,被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會聯合接管。2020年8月,包商銀行因嚴重資不抵債提出破產申請;2020年11月,中國銀保監會“原則同意包商銀行進入破產程序”。
2020年11月,中國銀保監會“原則同意包商銀行進入破產程序”
包商銀行的“隕落”,根本原因是不法金融集團的持續“掏空”,但監管腐敗也是重要助推因素。
以內蒙古自治區農信社原理事長楊阿麟接受審查調查爲契機,駐會紀檢監察組與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在呼和浩特、烏蘭察布等地提審在押在控內蒙古金融系統高管10餘人,初步覈實了劉金明、賈奇珍收受大額財物問題。
2019年11月16日,一份留置決定書擺在劉金明面前。劉金明曾任包頭銀監分局局長,正是其在包頭工作期間,包商銀行實現了初步擴張。由此,包商銀行嚴重信用風險背後系列監管腐敗案件的“蓋子”逐步揭開。
2020年4月,劉金明被“雙開”
一個多月後,賈奇珍被留置。在查辦劉金明、賈奇珍案時,專案組進一步鎖定涉案人員,於2020年6月4日對薛紀寧、宋建基、陳志濤3人同時立案並採取留置措施。至此,系列監管腐敗案件全面揭開。
經查,在不法金融集團和包商銀行有預謀、分層級的拉攏腐蝕下,薛紀寧等人罔顧黨紀國法,私心貪慾橫行,甘於被“圍獵”,主動求“圍獵”,毫無忌憚收受、索要股權、房產、現金和各種貴重物品,共計摺合人民幣7億餘元。其中,收受包商銀行財物佔到八成以上。貪腐金額巨大,5人均超千萬元,其中薛紀寧受賄超4億元。
宋建基受審(圖片來源: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件暴露的監管腐敗問題,可謂觸目驚心。”專案組同志分析,一是“塌方式”腐敗面積大,在“關鍵少數”惡劣影響下,原內蒙古銀監局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全線失守,監管幹部對機構設立、准入審批、貸款業務、工程建設、人事安排等“大小通吃”,監管權力覆蓋到哪裡,腐敗問題就滋生蔓延到哪裡;二是貪腐來源廣泛,對各種行賄送禮對象來者不拒,除包商銀行外,還有轄內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不法企業主、親戚朋友和同事下屬等;三是貪腐不分場景,從逢年過節到接受人事請託,再到提供監管庇護,各項監管權力待價而沽;四是貪腐“全家總動員”,大搞夫妻檔、父子兵、兄弟連。
監管幹部與監管對象“貓鼠一家”,因利益捆綁深度勾連充當不法集團“馬前卒”
專案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原內蒙古銀監局系列監管腐敗案是不法利益集團有組織有預謀“圍獵”監管的突出典型。
2009年10月,劉金明由赤峰銀監分局調任包頭銀監分局。剛剛得知他要到包頭當局長,包商銀行就派人送來10萬元見面禮,釋放“友好”信號。
包商銀行某營業部外景(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劉金明到任後,時任包商銀行董事長李鎮西在多個場合向他表示:“領導,我們跟隨你,你給我們撐住腰,我們在前面衝,等老了我們一塊玩。”
“我到包頭工作要租房子住,包商銀行就直接買了一套房子送給我。我家人在北京,我又想着退休後去北京養老,包商銀行就在北京給我買了一套房,還讓我選好一點貴一點的。所有事情包商銀行都主動幫我張羅,讓我覺得不分彼此,好像一家人一樣,完全忘記了監管與被監管的關係。”劉金明懺悔說。
同樣,薛紀寧剛到內蒙古局任黨委書記、局長,李鎮西就圍了過來,挖空心思拉攏他,“謙恭地”向他請教經濟學知識。薛紀寧把妻子介紹給李鎮西認識,李鎮西對薛紀寧妻子有求必應,想盡辦法和她套近乎拉關係,甘當她的小跟班,成功走上“夫人路線”。
“逢春節我回到北京,家中總是擺滿了李鎮西送的東西,我都沒有反對、制止和糾正,甚至自欺欺人地認爲這些和自己沒有關係,放任他們交往,到了姐弟相稱的地步。”薛紀寧在懺悔錄中寫道。
“原內蒙古銀監局領導班子被包商銀行等深度腐蝕‘圍獵’,背離監管初衷,棄守監管職責,監管全方位失守失責。”專案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一是准入監管避實就虛,不法金融集團控制包商銀行在當地金融系統衆所周知,但內蒙古局、包頭分局在准入環節不做實質性審查,使本該暴露的問題始終沒有充分暴露。二是現場檢查從不處罰,2009至2016年,內蒙古局、包頭分局對包商銀行實施現場檢查50餘項,始終有意規避潛藏巨大風險的業務,對發現的問題從未實施行政處罰,薛紀寧、賈奇珍甚至指示將現場檢查發現的重大違規問題予以刪除。三是蓄意拔高監管評級,包商銀行的監管評級與該行實際風險水平嚴重不符,爲該行實施機構和業務擴張提供了錯誤的監管“背書”。四是信訪舉報覈查敷衍了事,薛紀寧任局長期間,多次收到反映不法金融集團操控、“掏空”包商銀行的信訪舉報,從未認真組織覈查。
集體貪腐的原內蒙古銀監局班子,與監管對象“貓鼠一家”,因利益捆綁深度勾連充當不法集團“馬前卒”。薛紀寧任局長期間,爲包商銀行設立深圳、成都、北京等區外分行四處奔走,全然不考慮該行經營管理能力和盲目快速擴張帶來的問題。宋建基與李鎮西親如兄弟,應其請託主動赴外地銀監局爲被限制准入的擬任高管說情護短。劉金明任包頭分局局長期間,參與包商銀行分行選址,出席開業典禮剪綵助威,儼然成爲被監管機構代言人。
集體腐敗濫權、監管層層失守,根源在於全面從嚴治黨寬鬆軟,黨對金融監管工作的領導異化成關鍵少數的謀私逞威
作爲黨政領導班子“一把手”,薛紀寧長期無視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導致內蒙古銀監局政治生態持續惡化,黨內關係極不正常。在任7年半間,薛紀寧漠視“三重一大”議事規則,從未在黨委會議上研究部署過對包商銀行的監管工作,民主集中制形同虛設,“一言堂”現象普遍。班子成員之間從未“紅臉出汗”,民主生活會“走過場”,批評和自我批評淪爲互相吹捧。班子成員之間有矛盾,薛紀寧讓內蒙古某化工公司董事長李某某出面彈壓,這個“社會人”被稱爲他的“地下組織部長”。
薛紀寧在選拔任用幹部時大搞權錢交易,大肆賣官鬻爵,讓一些幹部“帶病提拔”,爲“塌方式腐敗”埋下伏筆。薛紀寧在懺悔錄中稱:“我提拔任用賈奇珍,先後收了他10萬人民幣和1萬歐元;提拔劉金明,先後三次收了他18萬元……”
更有甚者,薛紀寧干擾局紀委查辦案件,要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薛紀寧將內蒙古局收到反映“包商銀行行長李鎮西向包頭銀監分局領導行賄”的舉報,違規批轉包頭銀監分局辦理;對銀監會紀委轉辦的舉報件,擅自取捨問題線索,縮小覈查範圍。劉金明任紀委書記期間,充當薛紀寧息事寧人的“工具”。2011至2015年,原內蒙古銀監局紀委一直“零立案”,監督執紀嚴重寬鬆軟。
其他班子成員上行下效。賈奇珍分管城市商業銀行達10年之久,2005年至案發,他接受請託,插手被監管機構和內蒙古銀監局人事工作共計74人次,在人員招錄、崗位調整、職務晉升、薪酬待遇等方面爲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其中53人次所送財物共計700餘萬元。其妻弟被原單位“雙開”,被法院判處緩刑,仍被安排到某國企任風險總監,造成惡劣影響。賈奇珍還利用監管職權,先後向多家銀行打招呼,承攬網點裝修工程和多家銀行IT項目,收受不法商人賄賂。
有章不循、推責放任、突破踐踏制度等現象在該局大量存在。比如,原銀監會規定“原則上,在單一縣(市)等行政區劃內只設立1家村鎮銀行”,薛紀寧等採取違規冠名等方式有意規避,在呼和浩特市賽罕區等7縣(區、旗)全部批設了2家及以上村鎮銀行。
檢視原內蒙古銀監局系列監管腐敗案,根本原因在於該局黨的領導嚴重虛化弱化,管黨治黨主體責任嚴重失守。案發後,銀保監會黨委迅速調整充實內蒙古銀保監局領導班子,在特殊時期加強班子領導力,現任局班子成員大多數爲外部選派。內蒙古銀保監局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黨委會議事規則、“三重一大”集體研究決策等制度,重大風險處置、重大監管事項均納入黨委議事決策範圍。
薛紀寧等人偏離“監管姓監”定位,靠監管吃監管,給金融安全帶來極大風險隱患,教訓極其慘痛。爲強化對監管權力運行的制約監督,駐會紀檢監察組建議,內蒙古銀保監局黨委針對廉政風險突出、監管權力制約失控等問題,全面推進廉政風險排查防控工作,明晰各環節崗位職責和權力邊界,切斷利益輸送的腐敗鏈條。爲降低監管權力被“圍獵”風險,內蒙古銀保監局成立行政許可、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行政處罰、行政複議5個委員會,相互配合、相互制約。
原內蒙古銀監局系列監管腐敗案件被查處後,內蒙古自治區興安銀保監分局通過召開警示教育大會、專題組織生活會等形式,以案爲鑑、以案促改。(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供圖)
薛紀寧等人濫權妄爲、甘於被“圍獵”,根子還是理想信念喪失,黨性原則蕩然無存。1月22日,在宣佈對薛紀寧、宋建基、陳志濤開除黨籍、取消享受待遇、收繳違紀所得的處分決定後,內蒙古銀保監局黨委當即召開2020年度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和案件專題民主生活會,查擺問題124項,剖析問題產生原因40項,提出整改措施103項。1月25日,該局組織召開警示教育大會。今年5月起,中國銀保監會黨委和駐會紀檢監察組組織開展全系統專題警示教育,全面自查自糾,建立健全長效機制,推動形成“有風險沒有及時發現就是失職、發現風險沒有及時提示和處置就是瀆職”的嚴肅監管氛圍,維護金融市場穩定和國家金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