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色污染”攻堅戰打響,農膜管理有大動作
農用薄膜作爲重要農業生產資料被廣泛使用,圖爲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縣砂糖橘種植基地,村民爲砂糖橘覆蓋農膜保溫。
本報記者 馬愛平
農用薄膜是我國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但部分地區農用薄膜殘留污染嚴重,成爲制約農業綠色發展的突出環境問題。
9月1日起,農業農村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市場監管總局四部門聯合印發的《農用薄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開始實施。
“《辦法》規範了生產者、銷售者的生產、銷售行爲,使其生產、銷售達標農膜或生物降解農膜,使農業生產者養成生產用膜、及時撿拾、及時回收的生產習慣,對於推進農膜技術革新,實現農業生產方式轉變,推進農業綠色發展具有重要意義。”9月15日,農業農村部環境保護科研監測所副研究員王偉在接受科技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辦法》的出臺源於農用薄膜污染防治的需要。我國農用薄膜覆蓋面積大、應用範圍廣,在增加農作物產量、提高品質、豐富農產品供給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部分地區殘留污染嚴重,普通廢舊農膜遺棄于田間地頭,在自然條件下很難分解或降解,殘留在土壤中,破壞土壤結構,影響耕作和作物生長,降低了農作物產量和品質,已成爲制約農業綠色發展的突出環境問題。迫切需要制定農膜法律法規,防治農用薄膜污染。”王偉表示。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農用薄膜污染治理工作,對建立健全農用薄膜管理制度提出了明確要求。2019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土壤污染防治法》)施行。
“《辦法》是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法》,依法治膜的重要舉措。《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農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和使用者應當及時回收農用薄膜,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制定。”王偉指出。
王偉介紹,爲了規範生產、銷售和使用環節的行爲,《辦法》規定,生產者應當執行農用薄膜相關標準,在產品上添加企業標識,對全生物降解農用薄膜和非全生物降解農用薄膜在產品合格證上標註的內容進行區分,建立農用薄膜出廠銷售記錄;銷售者應當依法查驗農用薄膜產品的包裝、標籤、質量檢驗合格證,不得采購和銷售未達到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農用薄膜,不得將非農用薄膜銷售給農用薄膜使用者,建立銷售臺賬;使用者應當按照產品標籤標註的期限使用農用薄膜,生產企業、專業合作社等使用者應當依法建立農用薄膜使用記錄。同時,對生產、銷售和使用記錄的內容和保存期限作出規定。
王偉強調,《辦法》提出了從生產、回收、再利用等環節加強農膜管理,明確了各環節的監管責任,以及地膜回收利用各主體的責任、監管機制和獎懲辦法。同時,要求建立全程監管體系,通過監管部門的分工配合,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責任的落實,進一步加強地膜回收利用的法律保障,有力遏制農膜污染行爲;提高生產者撿拾農膜的積極性,提高殘膜回收率;降低土壤中塑料含量。這些具體辦法,將有利於打好農業農村污染防治攻堅戰,推動農業綠色發展,促進鄉村生態振興。
建立全鏈條監管體系,鼓勵各環節技術研發
在具體貫徹落實中,《辦法》對廢舊農用薄膜的回收、處理和再利用等方面的要求,都有豐富的科技含量,有利於促進這一領域實用、先進技術的發展。
“《辦法》建立了農用薄膜全鏈條監管體系,同時也鼓勵生產、銷售、使用、回收、再利用各環節的技術研發。在生產環節,鼓勵研製和推廣達標農膜和全生物降解農膜,鼓勵農用薄膜替代技術和產品的研發與示範推廣,在使用環節,鼓勵針對不同農作物研發‘易鋪易回收’鋪膜技術,無膜種植技術等。”王偉介紹。
王偉指出,在回收環節,《辦法》鼓勵研發和推廣回收機械、機械化回收等回收技術,在再利用環節,鼓勵農用薄膜生產者牽頭回收廢舊農用薄膜,扶持農用薄膜回收再利用社會化服務組織和企業。鼓勵農業科研單位、高等院校、農民專業合作社、供銷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和專業人員,爲農用薄膜使用者提供技術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