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旬婦夾到電動門摔成骨折 法官判家樂福與新竹店長賠17萬

新竹高齡92歲的彭婦前年去家樂福超市購物,出門時遭電動門碰撞跌倒摔成粉碎性骨折,怒告家樂福過失傷害,檢方雖不起訴,但新竹地院民事庭認爲,電動門無法及時感應阻礙,導致行動緩慢者可能遭碰撞夾傷,最終判店長與公司連帶賠償17萬元。

彭婦控訴,前年3月26日早上7點半,她到新竹縣某家樂福超市購物,離開時,在她還沒通過電動門就自動關閉碰到她,她遭電動門碰撞後跌倒,造成她右側股骨粉碎性骨折,治療後住院7天,醫師囑咐宜休養半年專人照護,因此向店長與家福公司連帶求償醫藥費與及精神慰撫金共計86萬元。

彭婦更指,親友事後回到案發現場測試,發現電動門開啓後,在人未通過前不會自動關閉,且在關閉時如有人靠近,即會自動停止並重新開啓,並非須碰到物體或人之阻礙時纔會自動停止並重新開啓,足見案發時該電動門已有異常。

店長則稱,事發起因並非電動門有異常,而是彭婦自行伸手去阻擋重新開啓的電動門,欲強行通過而不慎撞倒,且彭婦先前已提出過失傷害刑事告訴,經新竹地檢署不起訴處分,可見電動門並無任何缺失,且均有專人負責定期保養,電動門上亦有張貼「自動門運作中請勿逗留」的紅色警告標語。

法官勘驗現場監視錄影,認定電動門感應開啓時間,並不足以使行動緩慢者安全通行。法官認爲,電動門無法及時感應阻礙並重新開啓,致行動緩慢者可能遭電動門碰撞成傷,店長對於門市場地之設施,理應確保安全無虞,店長和家福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審酌,彭婦早有腿部宿疾,遭電動門夾傷事件後,有加重或延長就診期間,不一定與此事有關,最終判店長與家福公司連帶賠償17萬元。

新竹高齡92歲的彭婦前年去家樂福超市購物,出門時遭電動門碰撞跌倒摔成粉碎性骨折,怒告家樂福過失傷害。示意圖/Pexe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