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只螃蟹帶回家 1男罰18萬另2男更悽慘
高雄3名男子在市場將8只螃蟹帶回家,皆依竊盜罪被判刑。(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爲了8只價值1200元的螃蟹,3名男子付出慘重代價。高雄市汪姓、湯姓和黃姓等3名男子,在三民區市場見8只螃蟹無人看管就拿回家,遭竊盜罪起訴。高雄地院審理期間,黃男認罪獲判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湯、汪不認罪,分別被判處7月和8月徒刑,汪不服上訴二審被駁回,繼續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
根據判決書,2019年9月19日凌晨1點多,汪、湯、黃3男相約騎腳踏車至高雄市三民區澄和街126巷內的市場撿拾零錢時,發現某個攤位下方保麗龍箱內有8只螃蟹,趁無人看管,由湯男徒手行竊,交給黃男帶回家中冰存。
螃蟹所有人張姓攤販發現失竊後報案,三民二分局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逮捕3男,依竊盜罪嫌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並起訴。
高雄地院審理期間,黃男坦承犯行,遭判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汪和湯都不認罪,分別被判處徒刑7月和8月。黃男、湯男都放棄上訴而定讞,只有汪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2審合議庭法官開庭調查,認爲原審認事用法,並無不當,判決上訴駁回。不過汪仍不服,案件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