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子法規很憂心!工總:碳費規劃應考量150萬戶以上的家庭

工總理事長潘俊榮。(圖/吳靜君攝)

環境部加速於4月29日預告「碳費收費辦法」、「自主減量計劃管理辦法」以及「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等碳費三子法,其中雖然針對納管對象設計過度轉型機制,以及自主減量適用之優惠費率級別,但相關配套細節並未考量產業跨國公平競爭與實務可行性問題,如此將無法協助業者實質減碳,工總今日表達憂心,除將在近期邀集相關公協會與高碳泄漏風險的業者,共同檢視碳費三子法並提出產業界意見外,也在第3次碳費費率審議會前,提出以下關切:

一、碳費制度應有環境、經濟與社會面的通盤性考量

工總表示,制度的設計與配套牽一髮動全局,相關措施如自主減量計劃、指定目標、優惠費率、高碳泄漏風險產業認定處理,以及減量額度扣抵等均會相互影響,然檢視目前子法草案相關規定,缺少借鏡產業實務減碳經驗。

(一)碳費衝擊最直接看的就是實質支出對產業影響,因此從費率與配套措施的搭配可見端倪。以自主減量計劃、指定目標與優惠費率爲例,倘優惠費率給予大幅優惠,但指定目標卻是無人能達到,那「自主減量計劃」形同虛設,看的到吃不到,對於產業實質減碳毫無幫助,徒增成本而已。

(二)我國爲出口導向國家,碳費應考量跨國公平性,確保廠商單位產品負擔碳成本與競爭國一致,以免影響競爭力。現階段我國競爭對手國之高碳泄漏風險產業,如水泥、鋼鐵及石化業,實際上都有保護措施而未實質支付碳價(如歐盟、韓國),或價格較低(日本)。因此,費率不應該高過我國競爭對手國。

(三)碳費制度應參考背景條件相近之亞洲鄰近競爭國設計,而非能源與產業結構與我國相差迥異的歐盟國家。歐盟碳價高的國家,如瑞典、挪威,因地緣優勢,其再生能源及核能佔其能源結構超過9成,也不以出口導向製造業作爲產業發展策略,此與我國能源或產業結構差異大;若檢視再生能源僅27%,且以製造業爲主的波蘭,則無論碳稅或排放交易之實質碳成本,都不到新臺幣100元。

(四)徵收碳費對經濟與社會均造成衝擊,應給予產業充分因應時間,而非貿然上路,如日本自2012年徵收碳稅,共分三階段才逐步提高碳稅費率至新臺幣61元;而新加坡碳稅費率從2024年起調升,但已提前3年告知廠商,並於相關配套措施完善後再給予1年時間,以利廠商充分因應。

(五)課徵碳費是希望透過碳定價引導產業使用低碳原物料或製程技術,但如果沒有可行的替代方案,則碳費費率再高,都無法達到造成減碳的政策目的,相對的只會損害國力。

(六)碳費衝擊評估應包含產業承受能力及物價上漲衝擊的考量,並非任何成本在現實面都能完全轉嫁,尚須考慮產品價格對競爭力影響。當碳費成本超過公司淨利且無法完全轉嫁,則高額的碳費將會是公司沉重的負擔,甚至使其轉盈爲虧,導致公司降薪、裁員,甚至衍生失業問題。鋼鐵、石化業屬產業碳關聯性高行業,相關就業人數約150萬人,降薪或裁員將影響150萬戶家庭,近全臺20%人口,因此碳費整體制度規畫須謹慎。

二、自主減量計劃及指定目標應有合理設計

(一)早期投入減碳的產業,後期減碳更困難;因此,減碳基礎的基準年設定非常重要,加上排放量高低會受產量訂單影響,減量邊際效益會產生遞減。環境部擬採2019至2023年的5年平均值爲基準年排放量,但該期間適逢新冠病毒爆發及俄烏戰爭,並非業界常態生產狀態,無法反應具體產能及排放量。基準年設定宜保留較大彈性,避免各產業因景氣差異,造成減碳難度,建議可以參考空污許可證作法,採2017至2023年任選3年取平均值,以保留彈性。

(二)如果以2019至2023年的平均值爲基準年,指定目標皆要求減量30%,若A廠於2019年前已投入減碳,但B廠卻尚未開始,則兩者減碳30%的難度顯然不同。應將產業早期配合政府政策所投入減量成果併入基準年計算,纔可以解決產業先減先輸的不公平問題。(如產業於環境部及經濟部共同見證下,自2006年來輔導產業減量之自願減量績效)

(三)減量措施效果無法立竿見影,因此碳費應每年結清。建議前期僅檢視減量措施執行進度,不設定每年削減率目標,若該年度符合執行進度,則當年度應適用優惠費率計算並結清,後續不得再要求追繳。目標年同步檢核減量幅度時,倘遭遇非廠商可控因素,如全球景氣影響、基礎建設進度不如預期,以致無法達標,應保留一定彈性。考量廠商確實已投入減量措施並付出成本,建議若減量達一定減量比例,仍可適用優惠費率繳交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