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沒繳過電費 男偷鄰居電爽判無罪 一看賠償金臉秒綠

示意圖(中時資料照)

偷電沒罪但卻慘賠百萬,桃園一家企業社的張姓負責人,偷隔壁廠房的電,從2006年7月開始,一直到2016年6月爲止,偷電時間長達10年,該廠房的何姓負責人發現電費過高,經調查才知道廠房長期被偷電,不過張姓負責人刑事部分一、二審皆無罪,但民事須賠償416萬3250元。

根據判決書,何男從2004年起開設兩間廠房,隔壁廠房則是張男所擁有,想不到張男從2006年開始,偷偷將何男廠房的電源線,拉到自己廠房的電源開關,爽偷電長達10年,直到某天何男終於發現電費高的有點不對勁,請師傅檢查,才揭發張男貪小便宜的行爲。

刑事部分,檢方依竊盜罪起訴張男,不過一、二審經法官審理,張男並無構成,以和平破壞他人持有支配關係,並建立自己新的持有支配關係之「竊取行爲」,難認觸犯刑法之竊盜罪,因此張男最終獲判無罪。

至於民事,張男表示因爲廠房沒裝設電錶用電則是透過何男廠房的電箱插座、付費電錶,且10年來沒收過電費單,不過根據現場狀況,張男確實有在用電,因此存在「消極未繳納電費行爲」,認定張男無正當理由,使用何男付費之電能,獲取不法利益,判張男須賠償416萬3250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