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健全法治是國家治理之維_五、正確認識和處理黨與法治的關係

五、正確認識和處理黨與法治的關係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實行國家治理法治化,涉及當代中國經濟、政治、文化、社會諸多方面關係的認識和調整,這其中最爲重要的就是正確認識執政黨與法治的關係問題。如果執政黨與法治的關係沒有弄清楚,國家治理法治化就會落空。對此,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做出了科學的分析和界定,釐清了執政黨和法治的諸多關係。

——領導關係。黨與法治的關係,首先是一種領導的關係。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我國憲法確立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堅持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要求,是黨和國家的根本所在、命脈所在,是全國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繫、幸福所繫,也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題中應有之義。”既然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題中應有之義,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最根本的保證,這就決定了,必須加強和改進黨對法治工作的領導,把黨的領導貫徹到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全過程。

黨是怎樣領導依法治國和法治工作呢?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這就是說,在我國,憲法和法律的制定產生、憲法和法律的修改完善,都離不開黨的領導,必須肯定黨對憲法和法律以及法治的領導作用。肯定黨對法律制定和法治的領導作用,就是強調黨所承擔的神聖職責。沒有黨的領導,不可能有國家的法律體系和法治,黨始終肩負着領導法律制定和實行法治的重任。

——一致關係。黨的領導和法治又是一致的關係。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是一致的,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確立黨對法治的領導關係,並不代表由此可以片面地認爲,只有黨的領導纔是重要的,而法治不過是可有可無的工具、手段而已,用則用之、不用則棄之。相反,也必須突出法律和法治的重要性。黨與法治,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兩者互相依存、密不可分。

黨的領導和法治在本質上是一致性的,其中的道理就在於,歷史唯

物主義認爲,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和法律乃至其法治精神、法治理念,都是人民意志的反映,共產黨作爲社會主義國家的執政黨,必然要代表着人民的利益。黨的領導和法治不但在理論上是一致的,而且在社會實踐中也是一致的,只有在黨的領導下依法治國、厲行法治,人民當家作主才能充分實現,國家和社會生活法治化纔能有序推進。

黨的領導和法治相一致的關係,還在於黨規黨紀和國家法律的一致性。現在,黨內法規體系已被納入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之內,成爲五大體系之一。這說明,中國共產黨的黨內法規,不光是共產黨管理自身的事,而且構成了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與其他的國家法律形成了相互包容的一致關係。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強法治建設,也包含着要把黨規黨法建設好,要“注重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的銜接和協調”。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國共產黨在領導制定國家法律的同時,也抓緊制定黨規黨紀,使黨規黨紀和國家法律法規相配套一致。

——遵守關係。中國共產黨的各級組織、黨員和幹部,無論在黨規黨紀面前,還是在國家法律面前,都要認真地遵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各級領導幹部要帶頭遵守法律,帶頭依法辦事,不得違法行使權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一定要“促進黨員、幹部帶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這就形成了黨和法治之間的遵守關係。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強調,“各級領導幹部要帶頭依法辦事,帶頭遵守法律,牢固確立法律紅線不能觸碰、法律底線不能逾越的觀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該由自己行使的權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要建立健全違反法定程序干預司法的登記備案通報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他還指出,“各級組織部門要把能不能依法辦事、遵守法律作爲考察識別幹部的重要條件”。爲了貫徹落實習近平這些講話的精神實質,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提高黨員幹部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爲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工作實績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覈指標體系,把

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爲考察幹部重要內容”。今後,凡是在年終考覈中,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的幹部就是不合格的幹部。

——執行關係。如果說遵守法律只是一個基本要求的話,執行法律和法治則是中國共產黨作爲執政黨的更爲重要的職責。1982年制定通過的我國憲法,要求包括中國共產黨在內的各政黨,都負有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對於中國共產黨來說,執政黨最大的任務便是帶頭執行憲法和法律,施行法治。

1997年黨召開的十五大,首次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十五大報告強調“一切政府機關都必須依法行政”。這之後,我們黨完整地形成“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的三個提法,用“治”“執”“行”確立了黨與法律之間的執行關係,黨的各級組織和幹部要帶頭執法、依法辦事,做執行法律的模範。

黨對法律和法治的執行力強不強,還在於能否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黨要把執行法律和法治的任務落實到基層,發揮基層黨組織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的戰鬥堡壘作用,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執行法律和法治的工作機制。

——受治關係。中國共產黨的各級組織以及黨員、幹部,都不是生活在世外桃源、真空淨土裡,都處在法治的社會環境中,因此,黨不可能也不允許逍遙於法律之外,而要接受法律的管治,形成受治關係。

黨要接受法律的管治,首先就要接受黨爲自己制定的黨內法規即黨章和各種條例、規章制度的管治。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黨內法規 “是管黨治黨的重要依據”, “黨運用黨內法規把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落到實處”。其次,黨還要接受國家法律的管治。黨員和幹部違法犯法了,也必須接受國家法律的懲治。

黨與法治之間的內涵實質關係在於,它既是領導制定和修改、完善法律的關係,更是帶頭遵守法律、帶頭執行法律的關係。黨和法治之間不是衝突、對立的關係,而是具有內在協調一致的關係。黨要按照法治的要求,在處處維護法治和促進法治的同時,還要接受法治的管治。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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