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健全法治是國家治理之維_四、司法體制改革的重大舉措

四、司法體制改革的重大舉措

司法體制改革,是國家治理和法治建設的重頭部分。司法改革是國家穩定發展、運用法治手段治理社會的迫切需要。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針對司法領域,提出了重大的改革舉措,清晰地勾勒出司法體制改革的路徑。

——關於依法審理案件。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健全行政機關依法出庭應訴、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並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完善懲戒妨礙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拒不執行生效裁判和決定、藐視法庭權威等違法犯罪行爲的法律規定;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

——關於優化司法職權。健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完善司法體制,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完善刑罰執行制度,統一刑罰執行體制;改革司法機關人財物管理體制,實行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檢察權相分離;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辦理跨地區案件;完善行政訴訟體制機制,合理調整行政訴訟案件管轄制度;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製爲立案登記制;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行爲的懲治力度;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完善審級制度,一審重在解決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二審重在解決事實法律爭議、實現二審終審,再審重在解決依法糾錯、維護裁判權威;完善對涉及公民人身、財產權益的行政強制措施實行司法監督制度;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明確司法機關內部各層級權限,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主任檢察官、主辦偵查員辦案責任制度;健全受理、分流、查辦、信息反饋制度。

——關於推進嚴格司法。健全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相、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辦案過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推進以審判爲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

則,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完善證人、鑑定人出庭制度;明確各類司法人員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標準,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

——關於人民參與司法。堅持人民司法爲人民,依靠人民推進公正司法,通過公正司法維護人民權益。在司法調解、司法聽證、涉訴信訪等司法活動中保障人民羣衆參與。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保障公民陪審權利,擴大參審範圍,完善隨機抽選方式,提高人民陪審制度公信度;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推進審判公開、檢務公開、警務公開、獄務公開,依法及時公開執法司法依據、程序、流程、結果和生效法律文書;加強法律文書釋法說理,建立生效法律文書統一上網和公開查詢制度。

——關於加強人權司法。強化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等法律原則的法律制度;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健全冤假錯案有效防範、及時糾正機制;規範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加快建立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威懾和懲戒法律制度;落實終審和訴訟終結制度;對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決定的申訴,逐步實行由律師代理制度;對聘不起律師的申訴人,納入法律援助範圍。

——關於加強對司法監督。完善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法律制度,加強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重點監督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立案、羈押、扣押凍結財物、起訴等環節的執法活動。司法機關要及時迴應社會關切。規範媒體對案件的報道,防止輿論影響司法公正;依法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爲。

——關於建設法律服務體系。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加強民生領域法律服務,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發展律師、公證等法律服務業,統籌城鄉、區域法律服務資源,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健全統一司法鑑定管理體制。

——關於依法維權化解糾紛。健全依法維權和化解糾紛機制;

構建對維護羣衆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體系,建立健全社會矛盾預警機制、利益表達機制、協商溝通機制、救濟救助機制、把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健全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完善仲裁製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決制度,強化行政機關解決同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功能;深入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健全落實領導責任制。

——關於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推進法治專門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提高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完善法律職業准入制度,健全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製度,建立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制度。建立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制度,暢通具備條件的軍隊轉業幹部進入法治專門隊伍的通道,健全從政法專業畢業生中招錄人才的規範便捷機制;加快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法治工作人員管理制度,完善職業保障體系,建立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專業職務序列及工資制度;建立法官、檢察官逐級遴選制度。

——關於加強法律服務隊伍建設。加強律師隊伍思想政治建設,構建社會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等優勢互補、結構合理的律師隊伍,提高律師隊伍業務素質,完善執業保障機制;加強律師事務所管理,發揮律師協會自律作用,規範律師執業行爲,監督律師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強化准入、退出管理,嚴格執行違法違規執業懲戒制度;明確公職律師、公司律師法律地位及權利義務,理順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管理體制機制;發展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人民調解員隊伍。推動法律服務志願者隊伍建設,建立激勵法律服務人才跨區域流動機制。

——關於法治人才培養。創新法治人才培養機制;形成完善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理論體系、學科體系、課程體系;建設通曉國際法律規則、善於處理涉外法律事務的涉外法治人才隊伍;健全政法部門和法學院校、法學研究機構人員雙向交流機制,實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門人員互聘計劃,重點打造一支政治立場堅定、理論功底深厚、熟悉中國國情的高水平法學家和專家團隊,建設高素質學術帶頭人、骨幹教師、專兼職教師隊伍。

(本章完)

|第八章| 健全法治是國家治理之維_三、建設完備的國家治理法治體系|第七章| 發展民主是國家治理之根_二、中國國家治理需要新型民主觀|第二章| 國家建構和國家治理轉型_三、中國國家治理的發展階段|第十二章| 深化改革是國家治理之策_一、全面深化改革的路向|第二章| 國家建構和國家治理轉型_一、現代國家的建構|第十一章| 推進自治是國家治理之基_一、基層羣衆自治的形成發展|第八章| 健全法治是國家治理之維_五、正確認識和處理黨與法治的關係|第二章| 國家建構和國家治理轉型_三、中國國家治理的發展階段|第四章| 中國特色的國家治理體系_三、中國特色國家治理體系的構建原則|第十一章| 推進自治是國家治理之基_一、基層羣衆自治的形成發展|第七章| 發展民主是國家治理之根_三、中國式民主的特色|第十章| 實施共治是國家治理之重_二、共治的主要方式方法|第十章| 實施共治是國家治理之重_一、共治的理論依據|第八章| 健全法治是國家治理之維_四、司法體制改革的重大舉措|第一章| 治理的由來和發展_二、治理的演進發展|第四章| 中國特色的國家治理體系_四、中國特色國家治理體系的顯著特點|第二章| 國家建構和國家治理轉型_三、中國國家治理的發展階段|第四章| 中國特色的國家治理體系_四、中國特色國家治理體系的顯著特點|第五章| 黨的領導是國家治理的核心_二、改革和完善黨的領導與執政方式|第五章| 黨的領導是國家治理的核心_二、改革和完善黨的領導與執政方式|第七章| 發展民主是國家治理之根_五、中國式民主的改革完善|第八章| 健全法治是國家治理之維_五、正確認識和處理黨與法治的關係|第十一章| 推進自治是國家治理之基_三、改革和完善基層羣衆自治制度|第十章| 實施共治是國家治理之重_二、共治的主要方式方法|第十章| 實施共治是國家治理之重_二、共治的主要方式方法|第十章| 實施共治是國家治理之重_一、共治的理論依據|第六章| 政府治理是國家治理的關鍵_一、中國政府治理制度和組織結構|第一章| 治理的由來和發展_三、治理的傳統和當代含義|第十二章| 深化改革是國家治理之策_二、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特點|第九章| 弘揚德治是國家治理之魂_三、德治建設的重點和途徑|第二章| 國家建構和國家治理轉型_一、現代國家的建構|第七章| 發展民主是國家治理之根_二、中國國家治理需要新型民主觀|第七章| 發展民主是國家治理之根_三、中國式民主的特色|第七章| 發展民主是國家治理之根_五、中國式民主的改革完善|第五章| 黨的領導是國家治理的核心_三、以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的建設|第八章| 健全法治是國家治理之維_四、司法體制改革的重大舉措|第八章| 健全法治是國家治理之維_五、正確認識和處理黨與法治的關係|第十一章| 推進自治是國家治理之基_三、改革和完善基層羣衆自治制度|第六章| 政府治理是國家治理的關鍵_一、中國政府治理制度和組織結構|第四章| 中國特色的國家治理體系_五、中國特色國家治理體系的建設思路|第五章| 黨的領導是國家治理的核心_一、中國共產黨與國家治理的關係|第十二章| 深化改革是國家治理之策_一、全面深化改革的路向|第十二章| 深化改革是國家治理之策_二、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特點|第一章| 治理的由來和發展_三、治理的傳統和當代含義|第九章| 弘揚德治是國家治理之魂_三、德治建設的重點和途徑|第三章| 國家治理的現代化_三、中國共產黨對現代化的不懈追求|第五章| 黨的領導是國家治理的核心_三、以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的建設|第九章| 弘揚德治是國家治理之魂_一、以德治國的豐富內涵|第九章| 弘揚德治是國家治理之魂_一、以德治國的豐富內涵|第四章| 中國特色的國家治理體系_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科學內涵|第二章| 國家建構和國家治理轉型_一、現代國家的建構|第一章| 治理的由來和發展_一、治理的原初形態|第十一章| 推進自治是國家治理之基_一、基層羣衆自治的形成發展|第一章| 治理的由來和發展_一、治理的原初形態|第十二章| 深化改革是國家治理之策_一、全面深化改革的路向|第二章| 國家建構和國家治理轉型_二、國家治理的類型和轉型|第十章| 實施共治是國家治理之重_二、共治的主要方式方法|第十二章| 深化改革是國家治理之策_二、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特點|第四章| 中國特色的國家治理體系_二、中國特色國家治理體系的系統結構|第六章| 政府治理是國家治理的關鍵_二、中國政府治理的基本理論和目的|第六章| 政府治理是國家治理的關鍵_一、中國政府治理制度和組織結構|第八章| 健全法治是國家治理之維_三、建設完備的國家治理法治體系|第二章| 國家建構和國家治理轉型_二、國家治理的類型和轉型|第八章| 健全法治是國家治理之維_四、司法體制改革的重大舉措|第六章| 政府治理是國家治理的關鍵_一、中國政府治理制度和組織結構|第十一章| 推進自治是國家治理之基_一、基層羣衆自治的形成發展|第七章| 發展民主是國家治理之根_一、國家治理必須堅持人民主體地位|第五章| 黨的領導是國家治理的核心_三、以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的建設|第七章| 發展民主是國家治理之根_四、中國式民主的優勢|第十一章| 推進自治是國家治理之基_二、基層羣衆自治制度的內涵|第十章| 實施共治是國家治理之重_二、共治的主要方式方法|第九章| 弘揚德治是國家治理之魂_二、德治方略的形成和作用|第八章| 健全法治是國家治理之維_五、正確認識和處理黨與法治的關係|第四章| 中國特色的國家治理體系_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科學內涵|第六章| 政府治理是國家治理的關鍵_一、中國政府治理制度和組織結構|第十一章| 推進自治是國家治理之基_一、基層羣衆自治的形成發展|第四章| 中國特色的國家治理體系_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科學內涵|第九章| 弘揚德治是國家治理之魂_二、德治方略的形成和作用|第四章| 中國特色的國家治理體系_五、中國特色國家治理體系的建設思路|第五章| 黨的領導是國家治理的核心_一、中國共產黨與國家治理的關係|第五章| 黨的領導是國家治理的核心_二、改革和完善黨的領導與執政方式|第六章| 政府治理是國家治理的關鍵_三、中國政府治理建設的途徑和任務|第一章| 治理的由來和發展_三、治理的傳統和當代含義|第十一章| 推進自治是國家治理之基_三、改革和完善基層羣衆自治制度|第八章| 健全法治是國家治理之維_三、建設完備的國家治理法治體系|第九章| 弘揚德治是國家治理之魂_一、以德治國的豐富內涵|第七章| 發展民主是國家治理之根_二、中國國家治理需要新型民主觀|第三章| 國家治理的現代化_三、中國共產黨對現代化的不懈追求|第六章| 政府治理是國家治理的關鍵_二、中國政府治理的基本理論和目的|第七章| 發展民主是國家治理之根_四、中國式民主的優勢|第八章| 健全法治是國家治理之維_四、司法體制改革的重大舉措|第七章| 發展民主是國家治理之根_四、中國式民主的優勢|第四章| 中國特色的國家治理體系_二、中國特色國家治理體系的系統結構|第五章| 黨的領導是國家治理的核心_三、以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的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