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在現代國家治理中的使命
姜明安
作者簡介
姜明安,男,1951年9月生,漢族,湖南汨羅人,於1970年至1974年在部隊服兵役,1977年入北京大學法律系學習,獲法學學士學位,畢業後留校任教至今。現任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國法學會理事、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行政監察學會常務理事、國家哲學社會科學學科評審組成員、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專家諮詢組成員等。曾先後在美國華盛頓大學、英國劍橋大學、澳大利亞悉尼大學、美國UCLA進修和擔任高級訪問學者。主要研究領域:行政法、行政訴訟法、憲法、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公法導論、軟法、信息產業等。
核心觀點
要認識和把握司法在現代國家治理中的使命,首先要認識和把握現代國家治理相對於傳統國家治理的特徵,認識和把握司法作爲現代國家治理手段相較於其他國家治理手段的特徵以及司法機關作爲現代國家治理主體相較於其他國家治理主體的特徵。
司法作爲現代治理手段的特徵
司法作爲現代國家治理的法治手段相較於立法、行政等其他法治手段,司法機關作爲國家治理主體相較於立法機關、行政機關等其他國家治理主體,其特徵主要有五:
其一,中立性(獨立性)。在西方法治國家,司法在形式上不受特定羣體和黨派利益的影響。在我國,司法雖應接受黨的領導,但這種領導主要是政策上和組織上的,黨委和政法委均不干預個案的審理和裁判。
其二,評判性。司法僅對已經發生的過去事件進行評判,不對尚未發生的未來事件作出設計、規劃和決定。
其三,被動性。司法只應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裁判,而不主動對社會進行干預。“能動司法”僅相對於“機械司法”有一定意義,即法官裁判案件不應只考慮具體法律條文,而應同時考慮法律的原理、原則
和法治理念。如果超越這個限度去“能動司法”,讓司法爲一時一地的中心工作——如經濟發展、維穩等服務,就會破壞國家的整個治理體系,損害國家的整體治理能力。
其四,裁量性。司法對案件事實性質的認定和法律的選擇適用均具有一定裁量性,司法裁量不同於行政裁量,司法裁量同時具有終局性。實踐中行政機關和法院爲了限制行政公職人員和法官的裁量權,防止其濫用,多制定各種“裁量基準”。但法官對“裁量基準”只能裁量適用,而不應無條件適用。當案件出現“裁量基準”制定時未考慮到的因素時,法官應在法定裁量的大範圍內而不應在“裁量基準”限定的小範圍內選擇適用法律和裁決。
其五,既決性(終局性)。司法裁判具有既判力,即法院就相應案件一旦作出終審判決,任何機關、組織、個人,均應服從,不得作出與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相牴觸的行爲或決定。法定審判監督程序對此雖可有例外,但此種例外應嚴格限制在非常小的範圍內。司法的目標是追求公正,但公正只能是相對而不可能是絕對的。如果爲了糾正某一個案的小的“不公”而輕意放棄堅持司法的既決性,就可能損害司法整體的公正性。
現代國家治理中的司法使命
基於現代國家治理的特徵和司法作爲現代國家治理法治手段以及司法機關作爲現代國家治理主體的特徵,我們可以將司法在現代國家治理中的使命歸納爲下述四項:
一、維護國家治理秩序。現代國家治理包括狹義的國家治理、社會治理和市場治理。司法在國家治理中的使命首先是維護國家治理秩序。其不同於立法和行政,立法在國家治理中的使命首先是確立治理規則,行政在國家治理中的使命首先是依規則實施直接治理行爲。現代國家治理要求司法必須擔負起全面維護國家治理秩序的使命,從而不僅應受理涉及狹義國家治理和市場治理的案件,而且應逐步擴大受理涉及社會治理的案件的範圍。
二、推進國家治理法治化。國家治理現代化要求國家
治理法治化,國家治理法治化要求國家必須依憲、依法治理、執政黨依憲、依法執政,爲此,司法必須擔負起保障憲法、法律實施和違憲、違法審查的使命。雖然對法律、法規、規章和重大國家治理行爲的審查在世界上有由普通法院、憲法法院、行政法院或立法機關內專設機構審查的不同模式,但在我國,由人民法院擔負此使命應較爲合適。在目前,至少應授權法院在行政訴訟中審查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否則,我們講國家治理法治化就只能是一句空話。
三、在國家治理中保障人權。現代國家治理的目標是以人爲本,保障人的權利、自由、幸福和可持續發展。但是在國家治理現實中,治理主體由於各種主客觀原因的影響,往往會脫離這一目標,爲追求一時的“治績”,如追求一定的經濟發展指標、一定的維穩指標等而侵犯人權。爲此,人民法院應基於司法的基本性質,積極擔負起保障人權的使命。而不是像目前某些地方的某些法院一樣,拒絕受理公民此類案件,將被侵權人推出法院的門外。
四、培植國民的法治理念。司法在現代國家治理中的另一重大使命即是以其裁判活動和其他司法活動培植國民的法治理念。習近平同志曾經對司法提出這樣的要求:讓公民在每一個具體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怎麼才能讓公民在每一個具體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必須創設兩個基本條件:一是法院必須依法公正審理案件和作出裁判,司法腐敗、司法不公,公民肯定不可能感受到公平正義;二是公民必須有最基本的法律常識和法治理念。如果我們的公民(特別是案件當事人)沒有最基本的法律常識和法治理念,法院審理案件和作出裁判即使再依法公正,他也可能感受不到。有時不僅感受不到,甚至還會懷疑法官腐敗(“法官對這麼壞的被告人怎麼不判死刑呢,肯定是拿了人家的好處”)。爲此,我們的司法不僅有依法公正審理每一個案件和作出裁判的使命,而且有通過審理每一個案件和作出裁判的活動提高公民法律知識水平和培植國民的法治理念的使命。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