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新時期我國司法改革目標與路徑的思考
周葉中
作者簡介
周葉中,1963年8月出生,湖南省武岡市人,法學博士。現任武漢大學副校長,教授、博士生導師,武漢大學研究生院院長,武漢大學比較憲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第七屆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成員(法學組)、教育部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理事、中國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權研究會理事、海峽兩岸關係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國家司法考試命題委員會委員等。主要研究領域:中國憲法學、比較憲法學、地方政權建設、兩岸及港澳法制研究等。
核心觀點
司法的去地方化是一個應當追求的目標,但問題不在於這一目標是否恰當,而在於如何在確保穩定有序的基礎之上,進行可控的司法去地方化改革。
司法改革的最終目標,是塑造司法公正的外部形象,維護司法的權威和法律的尊嚴,使司法真正成爲公民權利的最有力防線。
關於司法的去地方化問題的思考
司法的地方化,一直是困擾我國司法公正的主要問題之一。對此,我國政界學界已經達成一定程度的共識,即推動司法的去地方化。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指出,“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改革司法管理體制,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保證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這一提法是將司法去地方化擺上檯面的重要舉措。爲配合三中全會精神,今年行政訴訟法修改草案(徵求意見稿)明確提出,“高級人民法院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這意味着,在辦理行政訴訟案件時,認可和有保留地鼓勵跨行政區域的管轄。然而,在司法去地方化過程中,仍存在不少問題。第一,司法去地方化要達到何種程度?依照三中全會的提法
,要在省以下地方司法機關實現人財物的統一管理,那麼,地方司法機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關係應當如何協調?第二,三中全會指出要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這一提法是試圖解決司法地方化的根本措施之一,但其中仍有許多問題需要進一步探討,包括:其一,如果說探索意味着先進行試點再進行立法,那麼應該如何避免“良性違法”的問題?其二,適當分離應該分離到何種程度,其中的標準何在?其三,對不同類型的司法案件而言,如就民事案件與行政案件來說,司法管轄制度與行政區劃分離的需求是不同的,那麼,是否應當根據不同的案件類型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呢?比如,建立專門的行政法院、知識產權法院等。對此,行政訴訟法修改草案(徵求意見稿)中提出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特定的基層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的規定就顯得不足。第三,司法的去地方化還面臨一個十分重要的憲法問題,即地方法院的人財物統一管理,意味着地方司法機關與地方行政機關的完全脫鉤,以及與地方人大的部分脫鉤。如此一來,去地方化的司法改革必然與現行人大制度產生一定的矛盾,因而在實踐中,應當如何應對這一矛盾,也是一個迫在眉睫的問題。
毫無疑問,司法的去地方化是一個應當追求的目標,但問題不在於這一目標是否恰當,而在於如何在確保穩定有序的基礎之上,進行可控的司法去地方化改革。爲此,應當儘可能充分收集地方司法機關運行的相關數據,穩健地推動司法去地方化這一目標的實現。在實踐中,可採取部分地區先行試點的方式,建立若干獨立於地方政府的專門法院;研究司法機關與人大之間的關係,爲省以下司法機關獨立於本級地方人大提供理論和實踐上的支撐;在可預期的將來,還可以考慮更多確保法制統一的舉措。
關於司法權威再造的思考
司法改革的最終目標,是塑造司法公正的外部形象,維護司法的權威和法律的尊嚴,使司法真正成爲公民權利的最有力
防線。目前,有損司法權威的因素很多,除司法地方化等問題外,還包括司法腐敗、司法越權、司法機關定位不清等諸多問題。爲此,需明晰以下三個方面的觀念和做法。
第一,司法的權威來自於法律的權威,而非司法機關或司法官員的權威。只要司法機關能夠秉公辦案,嚴格依照法律解決社會矛盾和社會糾紛,司法權威自然會得到保障。反之,如果司法機關或司法官員太過刻意去營造所謂“親民”形象,那麼不僅不能將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之間的角色分配擺正,反而會使司法機關喪失其嚴肅性,並使得其權威有所削弱。因此,要做好司法工作,就必須遵循司法的基本規律,讓司法機關真正成爲法律的代言者。
第二,司法的權威來自於司法與現實生活的一定程度的隔離。司法具有十分明顯的消極性、謙抑性特徵。司法權必須依據當事人的主動訴請方能運行。如果司法權主動介入當事人間的糾紛之中,就會陷入一種十分難堪的被動局面,因而喪失其威嚴與理性形象。
第三,嚴格保障司法公開。司法公開的原則爲我國法律所明確規定,從最高人民法院到各高級人民法院,有關司法公開的規定也舉不勝舉。然而,令人遺憾的是,我國地方法院的司法公開狀況並不樂觀。既然正義必須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那麼爲重塑司法權威,就必須使司法公開真正落到實處。因此,除少數依法不應予以公開的案件外,都應當依法予以公開,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絕和限制公民和媒體的旁聽權利,並在制度上保障公民的申訴權;對於社會關注的敏感案件,尤其不應不公開審理;儘量減少擇日宣判,改爲當庭宣判;判決書應儘量公開;等等。
當然,以上所論,只能及於我國司法改革的冰山一角。事實上,在當代中國,司法所面臨的林林總總的問題,一言以蔽之,實是起源於對司法的定位不清。在可預見的短時期內,我們最應該做的不應當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而是應該從根源出發,擺正司法機關的位置。如此,衆多難題才能迎刃而解。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