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重才7年!李義祥害死49條無辜性命 檢建請法院「判最高刑度」
臺鐵408次太魯閣號因一輛滑落邊坡的工程車,釀49死、218傷慘劇。花蓮地檢署今(16日)偵結全案,其中義祥工業社負責人李義祥、外籍移工「阿好」、監造商聯合大地監造商李進福及衛生人員張齊富財,分別被依過失致死罪、肇事逃逸等罪嫌起訴。花檢稍早召開記者會表示,針對李義祥刑責,將建請法院求處最高刑期。然而,根據全國法規資料庫資料顯示,其中肇事逃逸罪,最重僅能求處7年刑期,過失致死罪最重僅能求處5年刑期。
花檢痛批,李義祥與阿好於工程車陷落邊坡後,明知可請專業人士協助脫困,卻以輕率錯誤方式拖拉車輛,造成車輛翻落邊坡,甚至事發後亦無通報作爲,釀成此次悲劇,剝奪49名無辜被害人的美好人生,並造成數億元經濟損失,且事發當天適逢清明連假,原本該是家人團聚、慎終追遠時刻,卻因被告4人極度違背專業、輕率行爲,造成家屬永遠無法抹滅之痛。
▲花檢公佈案發後阿好站邊坡畫面。(圖/記者黃彥傑翻攝)對此,花檢表示,將建請法院就李義祥涉犯過失致死、肇事逃逸罪嫌部分,均量處法定刑之最高刑度,就被告阿好涉嫌過失致死部分,量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就被告李進福、張齊富財涉嫌過失致死部分,量處4年以上有期徒刑,以懲儆從事工程業務人應善盡督導職責,不再因輕忽安全、便宜行事及推諉卸責的陋習,再度發生任何憾事。
▲李義祥。(圖/記者陳以升攝)
然而,根據全國法規資料庫資料顯示,過失致死罪部分,《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而肇事逃逸罪部分,《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換句話說,害死49條無辜性命的李義祥,涉犯肇事逃逸罪,最重僅能求處7年刑期,過失致死罪最重則僅能求處5年刑期而已。
▲移工阿好。(圖/記者黃彥傑翻攝)
▲聯合大地監造主任李進福。(圖/記者黃彥傑攝)
▲聯合大地衛生人員張齊富財。(圖/記者黃彥傑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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