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訂出臺!事關貴州最低生活保障
央廣網貴陽3月11日消息(記者楊贇)近日,貴州省民政廳印發《貴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審覈確認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規範最低生活保障審覈確認工作。2021年10月印發的《貴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審覈確認辦法》同時廢止。
本次新修訂的《辦法》分爲六章四十五條,進一步規範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審覈確認工作。其中新增三條分別對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基本條件、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經營主體登記情況,以及採取虛報、隱瞞、僞造等手段虛假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處理作了進一步明確。
《辦法》進一步增強了兜底性。擴大了可參照“單人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人員範圍。明確“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成年無業艾滋病人或成年無業艾滋病機會感染者”兩類情形的人員可以單獨提出申請;進一步放寬了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財產條件。將原來規定的“現值在20000元以下的生產或就醫所需車輛”修改爲“一輛現值在50000元以下的車輛”。
爲增強工作便捷性,《辦法》優化了一次性賠償款(補償款)的計算方式,規定“對因交通事故、礦難、工傷、國家儲備林建設、徵地等獲得一次性賠償款(補償款)的,可從獲得一次性賠償款(補償款)當月起按20年總收入逐月分攤計入家庭收入,因病、因學、因殘、因意外事故等導致一次性賠償款(補償款)花費完畢的,可不再計算收入,因房屋等建築物拆遷獲得的賠償款,扣除自建或購買剛需住房和必要裝修費用後,剩餘部分計入家庭收入”;優化了參照“單人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後的低保金的計算方式,明確規定:所有參照“單人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均按照覈查日上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補助水平確定最低生活保障金。
此外,爲進一步爲基層減負,《辦法》對將審覈確定結果告知申請人的方式作了修改,將原來發放確認告知書唯一種方式修改爲“通過發放確認告知書、電話、微信、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請人”;在告知時間上,明確規定“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確認同意,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或者其他方式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並於作出決定後3個工作日之內完成;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1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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