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提出介入權修法 高保障型保單受惠最大

金管會今日宣佈保險法修正草案,八種保險契約可望豁免強制執行之外,金管會也提出介入權行使的修法。本報資料照片

金管會提出介入權修法,高利及高保障型保單受惠最大。針對日益嚴重的保單遭法院強制執行衝擊保戶權益,金管會今日宣佈保險法修正草案,除了八種可豁免強制執行的保單類型之外,介入權的行使亦爲修法重點,其中受惠最大的,將是高利和高保障型這種高價值的保單,未來要保人只要能夠找到其他的償債來源,則可以透過介入權的行使,讓保單免於被強制執行。

債權人在追索債權時,若要強制執行保單,則將以債務人爲要保人的保單爲目標,但對保戶而言,倘若該保單具有高價值、高保障,而保戶又能找到其他償債財源時,就可透過該保單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介入權的行使,來變更要保人,接着提出介入權行使的申請,趕在法院所限定的,從保單扣押起算三個月內時間,完成償債,則保單將可免於失效,讓保戶不致因爲欠債而「痛失保單」。例如,一張保單價值2千萬,但債務人實際上只欠1千萬,結果保單被強制執行之後,雖然剩下的1千萬元會還給債務人,但保單價值就此化爲烏有。

至於介入權的行使,也要儘快,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說明,因爲一旦保單因爲債務問題被假扣押,連給付都會一併被凍結,包括正在接受該保單醫療給付的親屬。

根據保險法的修法,當要保人成爲債務人時,該保單的受益人或被保險人都可行使介入權。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對此強調,前提是一定要還債,否則即使行使介入權,保單依然會被強制執行。除此之外,基於避免道德風險,會要求在要保人變更時,彼此間一定要有保險利益的存在,例如家屬關係。介入權的引入情境,通常在於要保人的家屬若認爲保單給付這些保障,對未來基本生活的維護是有幫助的,則可行使介入權,這些在保險法16條已有清楚的規定,另外也有爲自己管理資產者。

而在保險局此次修法中,所提出的八項可豁免強制執行的保險契約,並未列入終身傷害險,對此蔡火炎說明,主要是在於一年期以下的傷害險,多半沒有解約金,所以,沒有強制執行的實益,並且考慮到終身傷害險仍會有壽險成份在,若保單中間要解約,的確有解約金,若保單持續夠久,甚至會超過10萬,所以並未納入,因此,若將來被執行時,就會回到單筆解約金是否超過10萬作判斷,亦即,至少會留下10萬元下來免被強制執行。

而爲何上述八款裡,有包括小額終老險?蔡火炎也說明,因爲最高保額累計90萬,額度並不高,且爲金管會努力推動的普惠金融的保險商品,這是政策推動的商品是基本保障,因此特別列出。他進而說明,另外因爲並非每個人都買小額終老險,因此,也會考慮債務人也要有基本壽險保障,所以也把小額終老險之外的其他保險契約,每人仍留100萬保障。此外,在八款被豁免的保險契約中,倘若被保險人的保額爲120萬元,則可留下100萬元,但剩下的20萬元,債務人若未還債,仍將遭 強制執行。

目前壽險有定期也有終身壽險,蔡火炎也說明,例如,一年期人壽保險,也沒有解約金,沒有執行實益,超過100萬的超額再作強制執行。他也表示,至於傷害險是爲了保意外傷害,比較沒有中止之後買不到,但壽險或健康險,就有被中止之後再也買不到的問題,所以未特別在修法中納入傷害險被豁免強制執行。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