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公會入會 須符六大資格

臺北市租賃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李源鍾。圖/黃惠聆

北市租賃商業公會上半年承作客戶業務依資本額統計

加強自律,租賃公會會員大會通過未來入會須符合六大積極資格,同時若會員公司關係人(即董監事法人代表、投資人、實質受益人)有刑事詐欺、暴力犯罪等經判刑確定,或有組織犯罪紀錄者,亦不得入會。

到今年9月,租賃公會會員有40家,租賃公會理事長李源鐘錶示,由於政府機關對租賃業是採務實型管理,讓租賃業有較大的發展空間,租賃公會會員可分享政府相關征信資源,因此租賃公會也希望會員要作好自我管理,以符合社會期待,所以今年會員大會即通過自律公約,對入會資格採更謹慎審查。

租賃公會會員大會修改章程,通過加入租賃公會的「會員積極資格」六大條件,即一是實收資本額2億元以上;二是有實體經營融資性租賃、租賃及分期付款買賣業務的公司地點及人員;三必須連續營業達三年以上,最後一年營收達新臺幣5億元以上。

四是會員公司負責人、董監事、主要經營團隊成員有金融業、融資租賃或租賃業等類金融業相關資歷五年以上;五是有能力及願意遵守公會章程、自律公約及洗錢防制等相關法令要求;六是無違反其他限制規定者等。

李源鐘錶示,如果要加入租賃公會會員,除須符合六大積極資格條件,填申請書申請加入,並經理事會審查符合規定,繳納入會費外,在章程中也明白規定「若會員公司關係人(董監事代表、投資人、實質受益人)有刑事詐欺、暴力犯罪等經法院判刑確定或組織犯罪紀錄者也不得入會。」

另外,若會員公司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領得登記證照,其登記的業務項目與實際經營業務不同者,經租賃公會查明屬實得決議暫緩其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