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賬30萬元事後討還未果 是民間借貸還是合夥投資?
原告要求被告還款,對此法院不予支持
新快報訊 記者高京 毛毛雨 通訊員雲法宣 黃埔法宣報道 2021年11月15日,劉某向蘇某指定賬戶轉賬30萬元。劉某認爲,這是蘇某以資金緊張爲由向其借的款項。
借款後,蘇某並未還款,劉某爲此多次催討無果。憑藉轉賬憑證和微信聊天記錄,劉某將蘇某告上了法庭,請求償還借款並支付資金佔用費。
蘇某則認爲,這30萬元並非借貸,雙方之間是合夥關係。他說,他和劉某合作承接廣州市某工業園土方挖運、渣土外運工程項目,30萬元爲合夥項目的預付款。
雙方各執一詞,那這30萬元究竟是“合作款”還是“借款”呢?
劉某、蘇某均在一個名爲“吳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的微信羣中,羣裡成員曾發送開工視頻及多份手寫記賬單截圖。另一個名爲“神山工地項目羣”的微信羣中則有這樣的記錄:2021年11月15日,蘇某將劉某轉賬30萬元至黃某賬戶的截圖發到羣裡,其他羣成員都表示“OK”。
不僅如此,蘇某提交費用報銷單20份,報銷單位爲“神山工地”,用途有“勾機費用”“加油”“人工費”“防塵網”“對講機”“車隊運費”等。劉某在這些報銷單的出納或經手人處簽了字。
對於這些微信羣聊天記錄和報銷單上的簽名,劉某有不同的解釋。他堅稱,自己進羣、簽名是出於瞭解工程的真實性、可行性,是爲了監督項目的進展。
法院認爲,劉某以轉賬憑證及微信聊天記錄爲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其應對雙方存在借貸合意以及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然而,蘇某明確否認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係,故劉某的證明責任不應僅限於款項的支付行爲,還應就借貸關係的形成、交易的具體內容等事實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實。
需要注意的是,劉某所在的微信羣多次提及“劉總預付款30萬元”等,對此,劉某未提出異議且曾表示“OK”,可見,劉某對款項的性質知悉、認可。
結合微信羣的聊天內容以及劉某在費用報銷單上簽名的行爲,劉某稱其進羣、簽名的行爲是爲了解項目真實性、可行性,是出於監督目的,顯然缺乏合理性與可信度。
法院認爲,劉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與蘇某之間存在借貸關係,其主張蘇某清償借款並支付利息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本判決現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