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戀人轉賬50多萬元 分手後欲要回,法院判決退還30萬

戀愛6年期間,男子向女友轉賬50多萬元。女友要求分手後,男子起訴至法院,稱轉賬均爲借款,要求女友還錢。豐臺法院審理後認定,並非所有款項都是贈予,酌定女友退還30萬元。

2017年夏天,李先生和鄭女士通過一家相親網站認識。雖然他們生活在不同的城市,但到2018年,兩人還是開始了一段異地戀。交往期間,鄭女士常以生活費、交房租、培訓費,以及照顧父母等各種理由向李先生要錢,從2017年10月到2023年4月,李先生一共給鄭女士轉了50多萬元。

然而,到了2023年4月23日,鄭女士突然提出要分手。這讓李先生感到非常突然,他要求鄭女士把之前轉給她的錢還回來。但鄭女士不願意還錢。於是,李先生起訴到法院,稱轉賬其實是借款,要求鄭女士歸還50多萬元。

鄭女士則認爲這50多萬元實際上是贈予,但豐臺法院經審理最終認定,並非所有款項都是贈予,酌定鄭女士退還30萬元。

法官解釋,根據舉證規則,鄭女士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大額轉賬是贈予,因此法院對鄭女士的抗辯不予採信。此外,在雙方的聊天記錄中,鄭女士明確作出過償還的意思表示。但兩人戀愛期間,雙方轉賬金額差距較大,同時戀愛期間雙方對金錢的往來性質及目的往往難以言明,不宜簡單地將案涉款項全部認定爲借貸,爲表達情意進行的小額轉賬、財務往來、日常消費支出等,應當認定爲維繫感情的正常支出。

法官張豔玲介紹,情侶間的資金往來要認定爲民間借貸,需具備兩個要件:一是雙方要有借貸合意,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認;二是要有實際款項支付。此外,如果雙方轉賬的金額爲“520”“1314”等特殊數字,這些特殊數字往往有示愛、贈予等含義,除非有證據證明是借款,否則很難認定爲借款。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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