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股利課稅選擇乙案 應三思

財政部提出「全民稅改方案」,股利所得課稅制度將出現重大調整,圖爲稅改座談會。圖/本報資料照片

財政部提出「全民稅改方案」,經過一個月的公告期,各方意見反應熱烈;尤其在股利課稅方式上,券商公會、會計師公會、金管會,以及民進黨部分立委等,紛紛表態贊同乙案,行政院也已敲定採取乙案,就待立法院審議。

然就良好制度的特性言,乙案並不是好的選項,有許多的缺點;只因爲乙案相對有利於小股東,甲案被打成「劫貧濟富」,以致乙案勝出。其實,許多財經學者傾向甲案,有其論點,不應視而不見。本文以下除具體指出乙案諸多缺點外,也對甲案提出改善之道。

首先,乙案允許股利所得以26%單一稅率分開計稅及申報,完全背離全含所得或總括所得 (comprehensive income)的課稅概念;繼債券利息、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等分離課稅後,持續向雙元所得(dual income)稅制傾斜,坐實綜合所得稅淪爲薪資所得稅,明顯破壞綜所稅制的完整性。

第二,金字塔頂端的高所得者,其所得九成以上爲股利所得。乙案對高股利所得者只課徵26%單一比率稅率,實屬「大補」,完全違反量能課稅的精神。

第三,股利所得課徵26%的比例稅率,薪資所得卻涓滴不漏地被課徵最高40%的累進稅率,造成重課勞動而輕課資本所得的偏頗現象。此種課稅上的差別待遇,不但違反租稅公平、扭曲資源配置效率,也影響高級人才延攬與留用。何況,人才爲知識經濟、創新發展的根本,若因稅制而遭致打壓與歧視,實在不容輕忽。

第四,乙案是在「稅額扣抵、定額免稅、合併計稅」或「單一稅率、分開計稅」二選一下推動。前者將股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給予稅額扣抵率8.5%且每一申報戶上限8萬元;後者則以26%單一稅率、分開計稅申報。此種雙軌課稅方式,造成稅制相當複雜,徒增徵納雙方的交易成本。

第五,低所得申報者 (綜所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下) 減稅或退稅,高所得階層(綜所稅適用稅率爲40%)大幅減稅,卻使得中所得申報者(綜所稅適用稅率爲30%)大幅加稅,並不公平合理。

第六,既然要廢除設算扣抵兩稅合一制,卻又在乙案中提供上限8萬元之8.5%定率可抵減稅額,有如現行兩稅合一的「餘孽」,實在不倫不類。此種討好小股東的方式,會使得股利所得高達94萬元可享抵稅或退稅,在課稅的行爲反應下,必然製造人頭戶誘因;且若仍利用納稅人行爲改變前既有申報資料進行評估,必然失去精確性。

相對於諸多缺失的乙案,甲案在「比率免稅、合併計稅」方式下,提供股利所得37%定率免稅,其餘63%併入綜所稅計算。甲案之優點除了能夠鼓勵投資、活絡資本市場發展外,且能維持稅制完整性及量能課稅精神,相對具有簡便性;並且將股利所得與薪資所得在同一稅率結構下課稅,合乎租稅公平與效率性。甲案對低所得者也與高所得者一樣,將股利所得按比率納入綜合所得量能課稅;縱使以薪資所得爲主的小股東,在薪資扣除額提高後,也得到適當的補償,卻仍然被質疑對小股東加稅,令人頗爲遺憾。

既然甲案被認爲對低所得者相對不利,成爲不能勝出的關鍵,其補救之道則如利息所得一樣,提供27萬元定額免稅(將使九成以上申報戶受惠),與原先的定率免稅(例如37%,或可酌降)擇一適用;如此使得高、中、低股利所得者均能受惠,以期洗刷甲案「劫貧濟富」的質疑。同時將現行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儲蓄與投資分開成兩個扣除額,分別適用不同對象,以期名正言順。

最後,甲案所呈現部分免稅法之免稅比率,可隨綜所稅率高低而連動調整。美國總統川普擬將個人所得稅最高稅率降至35%,可能影響其他國家的稅制改革。爲了吸引人才與投資,綜所稅最高稅率擬降到40%是否仍高,值得進一步觀察。本人再度重申可建立更一般性的部分比率免稅制度,其免稅比率介於0%與100% 之間(可包括等號);且可視綜所稅最高稅率高低、租稅公平、經濟景氣、國際情勢等,在合乎一定條件下調整。未來若是個人所得稅率低於40%,股利所得免稅比率就應下降,甚至考慮完全取消,必要時只提供定額免稅即可。以上意見,供稅改立法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