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獨立董事的未來─縮減的權限

並且,爲了使公司營運能更加順暢、便利,證券交易法另允許公開發行公司以全體獨立董事爲成員,設置審計委員會,代替行使原本公司法所規定監察人之相關權責,並賦予審計委員會中各個獨立董事亦有相同權能。

惟於以上規定施行後,實務上時常於獨立董事個別行使審計委員會之權能時,發生公司治理上之疑義或衝突,例如:獨立董事於涉個人利害下仍代表公司對其他董事提起訴訟、多個獨立董事各自召集股東會,以及獨立董事代表公司爲自己或他人與公司間交易等等。

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以上爭議,提案修法縮減獨立董事相關權限,讓該些事項之處理,迴歸審計委員會之合議制度作最後決定。以下將分項介紹關於涉及前述事項之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規定修正草案內容:

一、公司與董事間訴訟,應由審計委員會代表公司

考量獨立董事雖可獨立行使原審計委員會所替代之監察人權限,惟於公司與董事間訴訟時,實務上時常發生獨立董事是否能純爲公司利益主張、答辯之疑義,故修正草案將獨立董事代表公司與董事訴訟之權限,迴歸合議制審計委員會決定,以得較無偏頗謀求公司利益劣於私己之情。

二、少數股東對董事提起訴訟,應由審計委員會代爲提起

基於以上相同理由,期待審計委員會之合議制能夠較彙集衆人之意見與智慧,降低個人利益對公司權益的影響,故修正草案亦刪減獨立董事得經少數股東請求其爲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之權,而規定僅得由審計委員會受理並決議少數股東爲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之請求。

三、應由審計委員會於董事會不爲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爲公司之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實務上曾發生利益相沖突之獨立董事,爲了各自主張之公司利益,同時或相繼召集不同的股東會,嗣作成不同決議,因此致生公司治理上之爭議,進而需進入訴訟,使公司營運上產生無可避免的損傷。故修正草案亦將獨立董事之此權限刪除,僅允許審計委員會以合議制方式,於董事會不爲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爲公司之利益召集股東會。

四、董事與公司爲交易時,應由審計委員會決議代表權限

當獨立董事與公司爲交易時,如仍允許獨立董事能於此時代表公司與自己爲交易,恐生利益衝突情形,亦與原監察人代理公司與董事爲交易系避免利益衝突之目的不符。故修正草案亦將此代表權限調整,使審計委員會應以合議制決定是否允許單一獨立董事或仍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共同代表公司,以防杜有害公司利益情形。

以上修正草案雖仍待立法院討論,惟相關規定修正,係爲未來經濟發展解決目前公司治理實務所生問題。故於草案通過後,勢必將重大影響公開發行公司組織與政策執行,當須特別注意,並儘早安排相關調整,以利後續公司經營之順行通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