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一起來爲獨立董事驗明正身!

上市櫃公司須設置獨董的規定,現在實有認真檢討法制與公司治理面之必要。圖爲103年鴻海董監改選,股東踊躍投票。圖/本報資料照片

最近適逢上市櫃公司董事會改選、準國有事業董總亦將更動,加上出現一些引人注目的企業弊案報導,引發了社會對於設置獨立董事發揮其效能的意涵有所質疑。諸多爭議如:獨立董事真的獨立嗎?甚至也懷疑這種舶來品的制度,在臺灣真能發揮功能嗎?

獨立董事制度在臺灣推動已經超過10年,加上明年(106)公司治理藍圖規劃,上市櫃公司須全面設置獨立董事,在此之際,本人認爲實有認真檢討法制與公司治理面之必要。

因爲董事會是合議做出決定的,所以不論是一般董事或是獨立董事,他們應承擔忠實履行及應行注意是一樣的責任。但是因爲獨董需具備「「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法律賦予門檻上的獨立性,社會大衆及股東們,自然而然期許獨董們要發揮監督與制衡的功能。

就本人所志願服務的中華公司治理協會從全球實施獨董制度的狀況理解,探究獨立董事是否具有「真正」的獨立性,在各國一直是個很困難的問題。形式上的獨立不等同實質獨立,但各國政府並不因此忌諱形式上獨立性的要求。所以本人主張要「聽其言、觀其行」,從獨立董事參與董事會的過程來檢視其是否具有獨立性。

獨立董事經股東選舉產生後,代表股東監督經營階層、注意潛在的利益衝突、關係人交易等,所以具有受託人的義務。因此,我們可以檢視獨立董事是否善盡義務?

首先,獨立董事依法要督促公司盤點經營風險,要確保公司設有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與內部稽覈和外部的簽證會計師要能形成監督的堅實組合,與之定期會議討論檢討,以確保風險控制無虞。

第二,獨立董事需要確保做任何的決議時,需是在充分知悉的狀況之下,才能做決定。如果對於董事會的議案資料不充分時,務必要請經理部門補充完整再議。這一點是受託人義務中最基本的注意義務要求。

第三,獨立董事若逢對董事會議案或對公司決策有不同意見時,務必清楚表達反對留下紀錄;遇涉關係人交易,則需要求提案人說明義務及利益迴避、避免董事自肥、避免競業與公司競爭等,這是現行法制面給予獨董的期待。

從本協會所建置的「公司治理判決資料庫」中,我們可以發現臺灣法院的判決已有以下的趨勢,就是對於董事們確實有以上盡責行爲者,法官們會從輕甚至解除其法律責任。所以,獨立董事參與董事會及公司經營過程中的言行,非常需要落實以上幾點,以降低擔任獨立董事的職業風險。

法律的規定是最低限制,市場監理者宜體察國際趨勢與社會脈動,示於公司治理守則列示提升的要求中,指導公開發行公司奉行,追求更高公司治理境界。另外,應確保股東的提名與董事會的提名產生良性互動、並降低獨立董事兼任公開發行公司的家數,也是當前改進所必要。

最後,我要強調的是提升公司治理水準,才能真正提振股市的蓬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