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修正 租金補貼資訊不得做查稅依據

公益出租人的租賃契約及所得資料,將不得作爲稅務機關查稅依據。圖爲示意圖,民衆經過北投區1處社會住宅。(本報資料照片)

爲推展「公益出租人」租屋政策,內政部昨通過《住宅法》修正草案,增訂公益出租人的租賃契約及所得資料,不得作爲稅務機關查稅依據,藉此鼓勵加入公益出租行列。然而,現實情況是房東成爲公益出租人後,已同步申請綜所稅減免,稅務機關早已掌握所得資料,因此修法可能宣示大於實質意義。值得注意的是,房東、房客是否可能以「A、B約」獲取雙方最大免稅額?營建署說,稅務機關會有防治方法。

內政部說,房東將房屋出租給社福團體後轉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的房客,就可被認定爲公益出租人,享有綜所稅每屋、每月最高1.5萬免稅額,房屋及地價稅也採自住稅率。

爲降低公益出租人被查稅的疑慮,內政部通過《住宅法》修正草案,增訂租金補貼不得作爲追溯課稅的依據,草案排除《稅捐稽徵法》第21條稅捐未於規定期內申報「核課期間爲7年」規定,讓稅務機關不得將公益出租人的租賃契約、所得,作爲綜所稅、地價稅及房屋稅的查覈依據。

但現行法令規定,公益出租人若要享節稅優惠,須先向稅捐機關申報。因此,修法雖讓稅務機關不得拿契約查稅,但事實上相關資料早被稅務機關掌握,不會因修法而有不同。

由於稅捐機關不得拿租賃契約、所得資料回頭查覈,因此房東、房客是否可能出現「A、B約」,即提交政府的租賃契約是「1.5萬報好報滿」,以利雙方獲取最大免稅額;實際上卻另籤租金低於1.5萬的B合約。

對此,營建署副署長陳繼鳴表示,實務上,稅務機關會有防治方法辦理這類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