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請領租金補貼 房東免被查稅

陳建仁副總統日前赴國家住都中心視察「租金補貼暨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房東客交流」活動;一位租戶帶着孩子仔細觀看住都中心文宣。(郭吉銓攝)

立法院院會昨天(21日)三讀修正通過《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租金補貼資訊不得做爲追溯綜合所得稅、地價稅及房屋稅等稅捐依據,讓出租房屋給租金補貼的房客,不必擔心被查稅。此外,爲鼓勵屋主成爲公益出租人,將給予每屋、每月最高1萬5000元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且房屋稅與地價稅比照自住稅率的優惠。

內政部長林右昌表示,爲讓房東放心出租、房客安心承租,這次修法明定公益出租人租賃契約資料不得作爲租賃所得、房屋稅及地價稅查覈依據,藉此鼓勵屋主成爲公益出租人,以照顧更多弱勢族羣。

爲解決我國少子女化問題,營造友善育兒環境,此次修法同時爲減輕育兒家庭租屋負擔,放寬政府住宅協助措施的經濟或社會弱勢資格,從原本須育有3名以上未成年子女調整成2名,擴大政府扶持範圍。

依照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解釋,公益出租人(房東)指的是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租客)。立法院這次修法,也增訂將住宅出租給社會福利團體,且該社會福利團體將住宅轉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也可認定爲公益出租人。

不過,國民黨立委遊毓蘭認爲,這次修法對於弱勢家庭的居住需求保障仍有不足,政府除了應提出更多誘因來提高社宅的供給量外,面對弱勢家庭多仰賴民間租屋市場存在租金資訊不透明、租約沒有保障的「租屋黑市」問題,仍無法提出對策改善。

民進黨立委吳玉琴指出,團體在市場上租屋原本就不容易,如果再加上房東不能享有租稅優惠,租屋會變成難上加難,這次修法也排除這個障礙,修法後,社福團體承租住宅,再轉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也可視爲公益出租人享有租稅優惠。

民進黨立委莊瑞雄表示,本次修法也擴大政府育有未成年家庭的協助,讓更多家庭獲得實質幫助,居住正義是全國人民的期盼,期許內政部持續穩健向前邁進,讓我國居住環境得以更加友善宜居。

內政部指出,未來將持續鼓勵更多房東加入公益出租人行列,一同用好房做好事,並持續跟社會溝通,讓減輕居住負擔的政策能持續向前行,落實安居樂業的施政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