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保單變更要保人必須申報贈與稅

舉例說明,甲君於100年1月1日以自己爲要保人向保險公司購買一張保單,之後於113年8月1日將要保人變更爲其子,該保單在變更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爲新臺幣600萬元,應計入113年度贈與總額600萬元,因已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因此甲君應于贈與行爲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中區國稅局提醒,保險契約存續期間變更要保人,且保單價值準備金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規定期限內申報並繳納贈與稅,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