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保單要保人 留意遺產及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所定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因此,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如有贈與上述對象之保單價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其已納之贈與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並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被繼承人甲君在111年10月間死亡,生前以本人爲要保人,並以子女及孫子爲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投保4筆保單,嗣於111年2月間將要保人變更爲4位子女及孫子,變更時保單價值準備金合計340萬元,已超過行爲時(111年)免稅額244萬元,應申報繳納贈與稅。

然被繼承人甲君生前未申報贈與稅,於審理遺產稅時經該局發現,因該4筆保單屬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經輔導繼承人於遺產稅法定申報期限內補申報遺產稅。另贈與稅部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改以受贈人爲納稅義務人,其繳納之贈與稅,依規定扣抵甲君遺產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