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學恆被「境管」曾怒嗆檢察官 法官狠打臉駁回聲請解除限制

朱學恆被「境管」曾怒嗆司法,但遭法官狠打臉(本報資料照片,季志翔攝)

朱學恆曾在直播節目,怒嗆檢察官,偵查期間竟發動「境管」,他強調所犯罪刑是五年以下輕罪,質疑檢方「超越司法」,但檢方起訴後,臺北地方法院認爲他有可能被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且有逃亡之虞,仍裁定2024年2月6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且他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也遭法官駁回。

北院審酌朱學恆所涉強制猥褻罪確有量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之高度可能,且他雖有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均遵期到庭之情形,但仍無法袪除他可能逃亡境外之疑慮。

北院指出,朱學恆雖自行告發自己對鍾女爲性騷擾之犯罪嫌疑,但他在偵查開始,既否認有何性騷擾之犯罪嫌疑,或預期本案已逾告訴期間或證據不足,最終檢察官將爲不起訴處分,卻未預料遭檢察官提起公訴。

北院表示,不僅檢察官之偵查結果與朱的心中設想者不符,就檢察官提起公訴所指被告涉犯罪名之刑度,亦與原先被告自行告發犯罪嫌疑之刑度有所差異,顯已增加朱逃亡之動機。

北院認爲,隨着本案審理過程之發展,朱主觀上之想法亦有變更之可能,再徵諸我國司法實務經驗可知,尚有於先前偵、審程序遵期到庭,並在國內有家人及固定住居所情況下,仍不顧國內事業、財產及親人而潛逃出境,致案件無法續行審判或執行之情事。

北院表示,依朱的職業及經歷,他具有在境外生活之能力及資力,且於案發後亦曾有出境之紀錄,基於此等資訊及事實,有相當理由足認他有逃亡之虞,故原限制出境、出海之原因仍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