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攻企業留才 庫藏股轉讓期限延長爲5年

賴清德今於行政院會表示,本次修法系爲協助企業留任優秀人才、促進公司治理落實,並強化法令遵循,有助於健全資本市場發展及保障投資人權益。

根據草案內容,將庫藏股轉讓予員工及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等辦理股權轉換期限,由3年延長爲5年,並增訂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10%之股東,於公司買回期間亦不得賣出其持股。

增訂第一上市上櫃及興櫃外國公司,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獨立董事執行業務及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及其罰責,另並增訂違反審計委員會或薪資報酬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之罰責。

增訂對發行人、證券商及證券服務事業「限期改善」及對證券商與證券服務事業「其他有關業務或營業之必要處置」之處分方式。

並對公開發行公司行政罰鍰上限由240萬元提高至480萬元,並對違規情節輕微者增訂得免予處罰;增訂對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及周邊單位之罰鍰態樣,並明定處24萬元以上至480萬元以下罰鍰,得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明定違規情節輕微得免予處罰。

將證券商違反承銷期間內不得爲自己取得所包銷或代銷有價證券規定之罰鍰下限,提高爲24萬元;明定對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及相關機構之罰鍰,以違規機構本身爲處罰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