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社論》國家主權不能用行政命令變更

中國時報社論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及增修條文,大陸地區屬於中華民國,其人民爲中華民國國民,依法殆無疑義,只是在事實上中華民國政府的治權不及於大陸,所以無法執行管轄權,但無礙於大陸地區人民依法擁有的法律適用權。

憲法是穩定兩岸關係的磐石

憲法是國家基本大法,在法律位階上具有最高性,政府、政黨、人民都必須恪守,不可違逆。然而,民進黨一向不把憲法放在眼裡,明裡暗裡違憲如家常便飯。於是乎,行政院日前發函通令各部會,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大陸地區人民亦爲中華民國人民」等相關函釋,即日起應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這項函釋是用行政命令變更憲法及增修條文的規定,違背位階居下者不得變更或違反上階者的法理,雖未悖離治權分立的事實,但嚴重違憲。

就法言法,憲法的解釋權在於大法官會議,大陸地區民衆是否屬於中華民國國民,屬於憲法解釋權限,行政院無權置啄。因此,對於行政院這項函釋,法界人士雖多承認函釋具解釋力,但也確信其不符憲法及增修條文,法官必須依法判決,所以不一定要採納;由於在實務上可能不敷使用,未來若發生中國大陸人民在臺灣的涉法事件,需要有更明確裁定準則。

案件的緣起是一名中國大陸男子來臺單車環島,行經高雄路竹區遭路燈電死,其家屬提出國賠,法院一、二審判高雄市政府需賠償463萬元;經函詢國賠法主管機關法務部及陸委會,獲函覆「中國大陸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適用《國賠法》,據此依法賠償。這樣的解釋與判決符合憲法,但傾向於認定中國大陸和臺灣爲兩國主權相互獨立的民進黨卻另有主張,認爲「大陸地區人民亦爲中華民國人民」即日停止適用。

這項函釋在法律上及精神上都公然違背憲法及增修條文。《中華民國憲法》確立中華民國的主權地位,任何違背憲法的法律及行政命令均是削弱憲法權威的不當舉措,現階段在主權重疊而治權分立的狀態,憲法是連結兩岸並提供兩岸往來的法律基礎,是穩定兩岸關係的磐石。因此,不僅兩岸政府必須正視中華民國憲政秩序,而且施政與用法不因治權分立而否定主權相互涵蓋的一中憲法原則。

不可剝奪大陸地區人民權利

誠然,中國大陸地區人民是否爲中華民國國民,在憲法及其他法律上並非明晰無疑。然而,如果不認爲中國大陸人民是中華民國人民,那就是分裂主權與國土的違憲主張。雖然憲法增修條文前言有「國家統一前」字樣,並且在增修條文第11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爲特別之規定。」然而,《國家賠償法》並未特別規定排除大陸地區民衆的適用權利,所以依法不能將其剝奪。

這原本毫無疑義,因爲《中華民國憲法》上的國家,明明白白就是指全中國,而且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有關立法院職權的第5項明文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由此可見,中華民國要變更國家的疆域,排除大陸地區的適用權,除了要立法院特別多數的提議,還要「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的複決。民進黨主政下的行政院逕行以行政命令將大陸地區人民排除在憲法及法律適用範圍之外,不僅侵犯立法院的職權,而且剝奪人民的複決權,依法依理極爲不當。

如果要使中華民國的疆域限縮在臺灣地區,只有一個途徑,就是修憲,經立法院通過,進而獲人民複決通過;如果《國家賠償法》及其他法律要排除大陸地區民衆的適用,也必須依循立法程序。舍此不爲,都是違憲、違法的,政府萬萬不可因爲另有主張而便宜行事,以至於譭棄國家基本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