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涮涮鍋連鎖店板娘怒了 夫金屋藏嬌女員工!判賠20萬

知名涮涮鍋連鎖店老闆娘控告老公自2022年8月底離家後,與女員工外遇、租屋同住,連帶求償,法官判賠20萬元。(本報資料照片/陳淑芬臺中傳真)

中市知名涮涮鍋連鎖店吳姓老闆去年(111年)8月間離家,拒不透露住處,板娘登錄他的電子信箱、行事曆等線索,赫然查到他竟與火鍋店黃姓女員工租屋同住,還找到藏嬌金屋蒐證,怒告兩人侵害她配偶身分法益,連帶求償。吳否認外遇,宣稱僅借住,法官不採信,判賠20萬元,可上訴。

中市吳男成立餐飲公司,經營涮涮火鍋店,2018年間結婚夫妻共同經營,從2家門市拓展至連同加盟店共達31家,吳在2022年8月底突然向老婆表示要離家,隔天即離家未歸,雖然板娘一再追問住處,均拒不透露。

板娘登錄吳的電子信箱,發現他的行事曆記載,2022年8月25日「要搬家」、10月27日「房租」,併線上預約搬家公司,記錄遷出、遷入住址,還找到租屋處鑰匙,複製鑰匙持以進屋蒐證。

板娘指控,吳金屋藏嬌,黃是名義租屋人、他爲保證人,租賃期間自2022年8月27日至2024年8月22日,月租2萬6000元,兩人逾越男女社交往來正常關係,侵害她配偶關係法益、導致她精神痛苦、罹患憂鬱症,怒告求償。

吳抗辯稱,他與黃爲單純老闆與員工關係,私下是朋友,因黃經濟狀況不佳,無適當親屬援助,才當她租屋的保證人。他不願與老婆吵架而離家,先住日租套房,但出入複雜、生活品質不佳,迫於無奈自同年11月起向黃借住1間房,兩人並非同居、交往關係。

吳也控告老婆未經同意,擅自登入他的電子帳戶及信箱,複製鑰匙侵入租屋處。檢方依妨害秘密、侵入住宅罪嫌起訴板娘,吳在此民事訴訟辯論終結後,再據此聲請開辯論庭審理。

法官認爲兩人爲夫妻關係,與一般第三人隱私權不可同日而語,權衡隱私權、配偶身分法益、權益保護證明權等之間的衝突,認定板娘取得證據的方法尚符合比例原則,具有證據力,沒必要再開庭。

法官認定吳、黃兩人逾越男女社交往來關係,非一般婚姻配偶所能容忍,侵害板孃的配偶權法益,造成她精神痛苦且情節重大,判賠20萬元精神撫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