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不易 國防機密不宜擴大解釋

軍安條例用意是維護軍事營區安全,但國軍營區何其多,近年各項演訓更多,軍安條例給了國防機密擴大認定的空間,執行必有爭議。(本報資料照片)

國防部擬訂的《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草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後,20日在立法院火速一讀闖關;軍安條例固然讓軍方在維護營區安全有了法源依據,但也有擴大解釋國防機密之嫌。事實上,真正有心刺探軍情的,自會隱密,不可能露臉,反而是單純的軍事迷,今後拍軍機或軍艦,都不知道該怎麼做?纔不會觸法。

昨天審議過程,不少立委憂心執法問題,並非無的放矢。例如,經常有軍事迷透過無線電監聽塔臺通訊,掌握軍機起降時間,在軍機場跑道頭拍攝戰機起降;或是隨隊拍攝國軍地面部隊演習時,也有媒體未經許可下,自行追蹤拍攝報導重大演訓,歷次漢光演習多有前例,而依據軍安條例,以後這樣做是否觸法?

再如,陸軍現在每天都會派部隊外出戰鬥巡弋,民衆如果拿起手機拍部隊行軍,或是拍街上裝甲車,部隊可以阻止嗎?又或是民衆將街頭所拍的部隊巡弋或演習照片或影片貼在臉書,放到抖音,是否觸法?

國防部說,軍安條例主要是「未經軍事機關許可」偵察刺探軍事營區內行爲。然而,即便是人在營區內,認定亦有模糊處,例如,好奇地探頭探腦,但沒有錄影拍攝,算不是「偵察」?如果人是在營外,更難判定,而且有沒有「偵察」又如何認定?難道沒有「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或其他偵察行爲者」,就不算偵察?

軍安條例用意是維護軍事營區安全,但國軍營區何其多,近年各項演訓更多,若沒有一個通則依循,甲營區與乙營區遇到狀況,很可能有不同處置。換言之,軍安條例給了國防機密擴大認定的空間,執行必有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