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醫師法》修正草案 外國學歷報考國內醫師「一律須經學歷甄試」

行政院會今(28日)通過《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摘自行政院直播)

行政院會今(28日)通過《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草案中明訂持外國醫學學歷報考國內醫師考試者,除但書條件外,「一律須經學歷甄試」,藉此維護醫師人力培育制度。

衛福部醫事司副司長劉玉菁表示,本次修正《醫師法》第4條之1,明訂持國外醫學、牙醫學學歷報考國內醫師考試者,均應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並在指定的國內教學醫院臨牀實作適應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始得參加第二階醫師考試。

條文也訂有但書條款,於美、加、日、歐洲、澳洲、紐西蘭、南非、新加坡及香港等9大國家或地區的醫學院、校修畢全程學業取得畢業證書,且具當地合法註冊醫師資格,實際執業5年以上者,得免學歷甄試;於202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學9大國家或地區醫學院就讀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適用修法前規定,得免學歷甄試。

此外,依據過往921震災、八仙塵暴等災害,國外醫師想要協助卻受限《醫師法》規定,因此草案中增訂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特殊或緊急情事時,允許持9大國家或地區之醫師證書或許可執業證明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通過者,給予短期行醫證,讓各國救援醫師在臺執行醫療業務於法有據,以符實務狀況。

行政院發言人羅秉表示,本次修法是爲維持國內醫師人力培育制度之完整性,對持外國醫學學歷報考國內醫師考試者,建立適當審查機制,同時將外國醫事人員從事臨牀醫療教學或訓練加以納管,有助增進國際醫學交流合作。

衛福部補充說,我國對於醫師培育是採「總量管控」,並透過完整的醫事專業教育及國家證照考試產生;再者,近來持外國醫學學歷回國參加醫師(牙醫師)考試的醫學系科畢業生人數逐年攀升,基於維持國內醫師人力培育制度,避免醫師人力供需失衡,應有一致、公平及客觀的審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