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確診」不聽指示最高罰200萬、「居家隔離檢疫」趴趴走最高罰100萬
▲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圖/記者陶本和攝)
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防疫及衝擊,行政院20日拍板「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其中,針對「確診、疑似罹患者」不聽指示,最高可罰新臺幣兩百萬元;居家隔離、檢疫者,若違反規定「趴趴走」,最高處100萬元罰鍰。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規定刑事責任,罹患或疑似罹患者不遵指示有傳染他人之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兩百萬以下罰金。特別條例15條則規定,受隔離者,如果違反隔離措施,擅離隔離處所,處20萬至100萬元罰鍰;受檢疫者違反檢疫措施,擅離檢疫處所,處10萬至100萬元罰鍰。
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 補充說明,特別條例第13條引用傳染病防治法39條第一項,「醫師診治病人或醫師、法醫師檢驗、解剖屍體,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時,應立即採行必要之感染管制措施,並報告當地主管機關。」主要是針對被指揮中心認定爲「確診」案例,或是疑似確診者,例如有症狀、正在檢疫中但結果尚未出來者。
特別條例第15條引用的傳染病防治法48條第一項,「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Kolas 解釋,指的是必須居家隔離(與確診者接觸過)、居家檢疫者(去過中港澳),他們都無症狀,陰性,但爲防疫需要,接受居家隔離或檢疫卻不能出門,人身自由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