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25日拍板中高齡就業專法 僱高齡勞工 可簽定期契約
行政院25日院會可望拍板我國首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專法,亮點是僱主僱用65歲以上高齡勞工,勞資雙方可簽訂定期契約,並提供每名勞工每月約1.3萬元補助,祭誘因鼓勵企業聘僱離開職場中高齡回到職場「再就業」,打破勞基法不得簽訂定期契約限制。
《勞基法》規定,勞工年滿65歲者,僱主得令其強制退休。在不影響《勞基法》規範,同時鼓勵中高齡勞工返回職場目標下,勞動部於2018年9月完成「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草案預告。
官員強調,這項專法的目標是鼓勵離開職場的勞工,可以「再就業」,規範勞資雙方可以簽署「定期契約」,由勞資協商聘用期限,約滿後視狀況自由續約。
政府希望營造友善中高齡人士的就業環境,未來還可以對65歲以上勞工給予聘用補助,鼓勵僱主聘用銀髮族。據悉,目前每人每月補助約1.3萬元,要聘用3個月以上才予補助,補助最長12個月。
勞動部官員指出,開放僱主可以與65歲以上勞工簽訂定期契約,不是爲了突破65歲強制退休年齡限制,而是鼓勵僱主聘僱那些不在職場的高齡勞工。
官員解釋,依勞基法規定,若勞工留在職場,僱主覺得他還有生產力、對工作仍有貢獻時,即使超過65歲,可繼續聘僱、不會因65歲強制退休,更不會與他簽訂定期契約;但針對已離開職場、有意回來的高齡勞工,企業若需要藉助其知識經驗時,就可透過中高齡專法方式讓勞工回到職場。
專法中並規定禁止年齡歧視,僱主不可對中高齡或高齡勞工有進用、薪資、解僱、離職、資遣、退休、考績或升遷等方面的不利待遇,否則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佈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