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小隊長侵吞遺失物 判1年10月

三峽警分局偵查隊陳姓前小隊長2019年起侵吞民衆遺失物,不法所得約8萬餘元,新北地院昨依貪污、僞造文書罪判刑,可上訴。(蔡雯如攝)

新北市三峽警分局偵查隊陳姓小隊長2019年負責承辦遺失物業務時,將民衆遺失的現金、悠遊卡、名牌零錢包等物私吞,直至分局2021年專案督導時,才發現陳員有涉案嫌疑,陳員也早在實施專案前前往地檢署自首。新北地院昨依貪污、僞造文書罪,判處陳小隊長1年10月徒刑,緩刑4年,褫奪公權1年。可上訴。

依據拾得遺失物行政規定,報告及交存後6個月未認領的遺失物,警察機關需要將其交予拾得人歸其所有。檢方調查發現,陳員2019年至2020年間多次侵吞民衆遺失物,明知遺失物已公告期滿,卻未通知拾得人或遺失人領回,多次登載不實公文、公務電磁紀錄,辦理結案後侵佔物品。

陳員2年來侵吞侵吞數百至上萬元現金、名牌皮夾、金融卡和信用卡等遺失物,不法所得約8萬餘元,直至三峽警方去年3月間實施「拾得遺失物管理」專案督導,發現陳員2019年起保管的遺失物,多有未入庫、變賣、拍賣及銷燬紀錄,得知他涉嫌貪污,不過陳員早在同年2月就前往新北地檢署自首。

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爲,陳員擔任警職逾30年,爲一己之私侵佔遺失物,有損官箴、不思廉潔自持,足以損害警政機關管理拾得業務正確性,考量其深受疾病所苦,對犯行坦承不諱,顯有悔意,判處1年10月徒刑,緩刑4年。

三峽警分局表示,陳男被查出不法後已立即停職,並於去年11月間辭職,分局日後會加強督導稽覈,找出有違紀傾向人員,杜絕風紀案件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