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也違法?蔡政府明文規定「不得刊登大陸職缺」最重罰50萬
勞動部近日與經濟部、陸委會等部會開會,認定即使受僱在我國公司外派至大陸職缺也不得刊登廣告,刊登將涉及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34條、違者最重可罰50萬元。(圖/104人力銀行)
近來兩岸動作頻頻,勞動部近日與經濟部、陸委會等部會開會,認定即使受僱在我國公司外派至大陸職缺也不得刊登廣告,刊登將涉及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34條、違者最重可罰50萬元;而人力銀行、獵人頭公司如果協助企業招募人員赴陸就業,則涉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35條,最重可處500萬元。
據悉,勞動部函文指出「近年來受到美中科技戰影響,大陸半導體產業發展受阻,積極透過挖角及滲透等手法建立自主供應鏈,而臺灣半導體研發人才經驗豐富、語言相通且易於管理,儼然成爲大陸鎖定挖角之目標。」
行政院年4月召開「研商防制人才挖角會議」,會中指示包括「在臺登記有案之企業」、「在大陸地區登記有案之企業」原則均不可刊登赴陸就業職缺廣告;例外可刊登工作地爲大陸地區職缺廣告者,則以「經投審會許可之臺商大陸公司」,且「有實際營業行爲」者爲限,如臺積電南京廠等早在2016年就通過投審會審查;如果涉及「積體電路」、「半導體」或「IC」等關鍵字,將加重處罰。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服務組組長陳世昌指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立法已久,過去採用較寬鬆認定方式,但4月會議時也把「在臺登記有案之企業」赴陸職缺也納入。
陳世昌說,除了不得刊登廣告徵才外,此次也明定不得媒合任何企業在臺招募人員赴陸就業。違者可依涉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35條,最重可處500萬元
勞動部發展署署長施貞仰說,預計近期會討論裁罰基準,將明確界定出違法樣態。
收信者您好:
爲避免刊登大陸職缺廣告,間接促成臺灣人才赴陸就業,請就轄管刊登求才職缺廣告就業地點涉及大陸地區者,先行下架,以免觸法。
旨案說明如下:
近年來受美中科技戰影響,大陸半導體產業發展受阻,積極透過挖角及滲透等手法建立自主供應鏈。而臺灣半導體研發人才經驗豐富、語言相通且易於管理,儼然成爲大陸鎖定挖角之目標。 行政院今年4月召開「研商防制人才挖角會議」,邀集陸委會、法務部、經濟部及勞動部等部會召開工作小組會議,建立有效之防制人才挖角機制。其中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34條規定「未經許可之大陸地區勞務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及第35條規定「從事臺灣地區人民赴大陸地區就業之人力仲介業務列爲禁止項目」,初步指示如下:
(一)刊登大陸職缺廣告(違反兩岸條例第34條):
不論「在臺登記有案之企業(含經投審會許可之陸資、外資)」、「在大陸地區登記有案之企業(含經投審會許可之外資)」原則均不可刊登赴陸就業之職缺廣告,並加強處理「關鍵產業」或「關鍵職務」,未來可再滾動檢討。「關鍵產業」或「關鍵職務」係指職缺廣告所載內容涉及【積體電路】、【半導體】或【IC】等關鍵字者。
例外可刊登工作地爲大陸地區職缺廣告者,以「經投審會許可之臺商大陸公司」,且「有實際營業行爲」者爲限。
(二)人力銀行、獵人頭公司等,均不得協助任何企業在臺招募人員赴陸就業(違反兩岸條例第35條)。請貴管就所屬求才服務通路及求才職缺先行盤點,其刊登之職缺屬大陸地區職缺者,請即時予以下架(包含職務內容說明提及派至大陸地區者)。另本部刻正研擬「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4條第4項及第35條第2項規定按第86條第4項及第89條處罰之裁罰基準」,未來如有違反前述規定者,將予以裁罰,另如涉及【積體電路】、【半導體】或【IC】等關鍵字者,將加重處罰。
(三)請貴管就所屬求才服務通路及求才職缺先行盤點,其刊登之職缺屬大陸地區職缺者,請即時予以下架(包含職務內容說明提及派至大陸地區者)。
(四)另本部刻正研擬「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4條第4項及第35條第2項規定按第86條第4項及第89條處罰之裁罰基準」,未來如有違反前述規定者,將予以裁罰,另如涉及【積體電路】、【半導體】或【IC】等關鍵字者,將加重處罰。
勞動部 敬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