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保法初審通過 違規進入庇護核心區最重罰50萬元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6日對海洋保育法草案做第四次審查會議,針對最爭議的審議會組成、罰則額度等取得共識,全案審竣且毋須經朝野協商,送院會逕付二讀。海委會主委管碧玲(左三)感謝各界幫忙。(海保署提供/林瑞益高雄傳真)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通過「海洋保育法」初審,全案審竣且毋須經朝野協商,明定主管可劃設海洋庇護區,並且區分爲核心區、緩衝區、永續利用區層次管理,未來行爲人、海陸域交通工具駕駛人或船長進入海洋庇護區,最高可罰新臺幣50萬元,海委會應設審議會劃定海洋庇護區。
海委會主委管碧玲表示,後天就是國家海洋日,條文毫無保留送出委員會,就是送給臺灣海洋最好美的禮物,漁民原住民受到的衝擊最直接,因此在劃定海洋庇護區的過程,給予他們3分之1審議委員的比例,而審議會也採取3分之2多數決。
海委會表示,海洋保育法草案將有助政府與民間合力強化「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整合海洋保護區效能」及「保育海洋生物多樣性」3大目標,賦主管機關「劃設庇護區」、「管理保護區」、「公告禁限制行爲」、「調查實施保育措施」、「派遣觀察員蒐集資料」等5大權限。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海洋保護區管理政策方針實施後,中央主管機關每5年,應該至少檢討1次。另外,中央主管機關得就海洋生態系統有特別保護必要,未經其他主管機關劃設爲海洋保護區者,劃定爲海洋庇護區。
審議會由專家學者、原住民、漁民團體、保育團體等,以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其中不具官方身分的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2分之1,原住民及漁民團體的代表總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3分之1。
此外,違反規定進入海洋庇護區的核心區,包括行爲人、海陸域交通工具駕駛人或船長,處以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其中誤入海洋庇護區的核心區,經過勸導駛離者不罰,但其爲最近2年經勸導又再犯者,則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