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男提供銀行帳戶洗錢 遭判刑6 月並賠償 1785 萬

張男提供銀行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遭詐騙集團拿來洗錢,彰化地院判有期徒刑6月,並賠償1785萬元。(葉靜美攝)

張男在去年將自己銀行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遭詐騙集團拿來洗錢,將從林男處詐得的1785萬元轉匯張男帳戶,隨即領取一空,地院依違反洗錢防制法,判張男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9萬元,林男認爲張男是共犯,另提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1785萬元,張男喊賠不起,但法院認爲賠償有理,應予准許。

判決書指出,張男在去年7、8月間,將自己申辦的4個金融帳戶供不明男子「Yi」使用,「Yi」假稱檢警指林男涉及刑案須匯款以供調查,林男因此依指示在同年8月17日至9月15日間,陸續匯款22次、金額共1785萬元,再層層轉匯至張男帳戶,並提領一空,以製造金流斷點,因林男發覺受騙報警,案情才曝光。

張男辯稱,我只是要辦貸款,「Yi」是以前的同事,說要將帳戶金流美化,但法院經查張男未能提出相關的資料或聯絡、對話紀錄,認爲所述已有可疑,且張男在交付帳戶資料的同時,「幫助詐欺取財」和「幫助洗錢」不確定故意同時並存,依犯洗錢防制法,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9萬元。

林男另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主張張男爲詐欺共犯,應給付1785萬元,法官依民法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認爲原告請求被告負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責任,爲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