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銀行帳號借詐團判緩刑未清還賠償 遇警攔檢成通緝犯遭法辦
45歲王姓男子過去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經臺東地院判刑3個月緩刑2年,但判賠1萬卻只繳2千,讓他成爲通緝犯,日前王男到臺中工作被攔檢,才發現他被撤銷緩刑,已成通緝犯。(臺中市第五分局提供/馮惠宜臺中傳真)
真是得不償失!45歲王姓男子過去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經臺東地院判刑3個月、緩刑2年,但判賠受害人1萬元卻只繳2000元,法院撤銷緩刑,王男也因未到案變成通緝犯,日前王男到臺中工作被攔檢,才得知他已被通緝,警方也將他逮捕帶回並交由司法機關進一步審理。
臺中市第五警分局水湳派出所員警23日早上7時左右執行守望勤務時,在中清路二段上見1輛廂型車違停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於是前往攔查該車輛。
當員警要求駕駛及乘客出示身分證證號,前兩名乘客照章上報。而輪到45歲王嫌時,電腦顯示他具有通緝犯身分即逮捕王嫌。但王嫌對自己被通緝感到十分驚訝,聲稱自己過去雖涉及刑事案件,但已經去開庭並支付了賠償金,不解因何遭到通緝。
原來,王嫌過去將銀行帳戶和密碼提供給詐騙集團,作爲人頭帳戶使用,該案經檢方起訴,臺東地院在112年1月以詐欺罪判處3個月刑期、緩刑2年。附帶條件是必須向被害人支付新臺幣1萬元的賠償金,並分5期付款。
唯王嫌支付了第1期的新臺幣2000元后,並未能按期支付第2期。臺東地檢署因此向法院提出撤銷王嫌的緩刑聲請,法院裁定撤銷緩刑,並要求王嫌入獄,但他已到臺中工作,也因未到案被通緝。
警方也將王嫌逮捕帶回並交由司法機關進一步審理。臺中市第五分局提醒民衆,絕不要隨意提供銀行帳號或帳戶給他人使用。提供帳號或帳戶的人也需承擔法律責任,不僅涉及犯罪行爲還需要支付賠償金,千萬別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