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員警路上攔檢緝毒沒做這動作 法官認定違法判決賠償

3員警路上攔檢緝毒沒做這動作,法官認定違法判決賠償。(圖:shutterstock/達志)

從事不動產經紀人的蘇姓民衆,因10年前曾經持有毒品遭逮,4年前新北市板橋警分局3名員警查詢資料後,懷疑蘇涉販毒上前檢查「拍搜」要求交出口袋內物品檢查,蘇要求員警開立「異議紀錄表」遭拒後提告並求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員警當天的警察行使職權違法,警分局須賠償1萬2000元。可上訴。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員警3名員警,2020年3月26日18時許,執行毒品查緝勤務時,以M-Police行動載具查詢蘇姓民衆騎乘之機車車主刑案資料,發現對方在10年前有毒品案件前科,於是從新北市板橋區跟隨蘇至新北市新莊區。

3名員警認爲蘇似進行毒品交易,復跟隨蘇至新北市中和區,於蘇紅燈違規右轉後,在新北市中和區民德路25巷5弄口攔停原告查證身分,員警拍觸蘇的身上口袋,要求其將口袋內物品取出檢查,蘇提出身分證件及口袋內容物後,當場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請求員警開立並交付被告警察行使職權民衆異議紀錄表。

員警拒絕後,蘇稱員警有未經同意,將手伸進蘇褲子口袋搜索之情事,提起訴願,板橋警分局於訴願程序進行中開立異議紀錄表交付蘇,但蘇認爲員警3人之搜索已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明顯構成對原告身體權及隱私權之侵害,請求警分局賠償10萬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員警3人對蘇發動係爭身分查證行爲違法,未依法規定開立異議紀錄表予蘇,但發動系身分查證行爲系執行查緝毒品,防止犯罪之目的,執法過程堪認和平,考量蘇因此提行訴訴訟等耗費時間精力,判決板橋分局須賠償1萬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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