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配員5個月弄丟8件貨物拒賠 主管「幫簽名」扣薪下場慘
▲王男認爲自己不是故意弄丟貨物,因此不願意賠償公司的損失。(示意圖/CFP,與本文當事人無關,下同)
基隆王姓宅配送貨員從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一共遺失8件貨物,依照規定必須簽署貨故扣款同意書,但他認爲自己不是故意弄丟包裹,因此拒籤。而黃姓主管受到高層壓力,不得已代簽8次,還蓋上13枚指印,最後害自己吃上官司,被士林地院法官判處2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
判決書中提到,王男在工作5個月內一共遺失8件貨物,導致公司損失3990元、1480元、1980元、1980元、1980元、1400元、901元、3360元,共計1萬7071元,按照公司規定,損失的金額將從送貨員的薪資扣除,除了要通知本人之外,還得填寫貨故扣款同意書。
不過,王男認爲自己並非故意遺失貨物,表明不願意賠償,也不會籤立同意書。身爲主管的黃男礙於公司高層壓力,在未經當事人同意或授權的情況下,自行在貨故扣款同意書上簽名、蓋指印,直到王男發現遭扣款,向公司調閱資料才讓整起事件曝光。
基隆地院法官認爲,黃男與檢察官已在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最後依僞造私文書共3罪,各判處有期徒刑2月,應執行刑期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緩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