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質疑與大嫂曖昧 31歲弟氣瘋持菜刀砍傷68歲兄…二審仍判6年

去年11月30日晚在嘉義市某海產店當廚師的洪姓兄弟,31歲弟弟因68歲哥哥常爲生活瑣事嘮叨,又遭哥哥質疑與大嫂曖昧,情緒失控,持菜刀猛砍哥哥重傷,送醫後保住性命,弟弟被訴殺人未遂罪,一審判6年,他認量刑過重提上訴,二審則認原審已論處較低度之刑,駁回上訴。

弟弟委任律師主張,被告已經坦承犯行,惟對於原判決仍感過重,被告爲有正當工作,並非遊手好閒之輩,建請法官從輕量刑。

臺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被告雖患有思覺失調症,惟行爲當時依其辨識而行爲能力有些許降低,但未達到顯著減低情形,已據原審囑託臺中榮民總醫院灣橋分院鑑定明確,所以不符刑法減免其刑規定。

另就本案被告殺人情狀,並無何特殊原因與環境,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客觀情狀而顯可憫恕,且其犯行經依未遂犯減輕其刑後,已無對其科以該減輕後最低度刑猶嫌過重情形。

合議庭指出,被告所犯殺人未遂罪,該罪法定刑爲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在依未遂犯減刑後,處斷刑爲無期徒刑、20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6年,在認事用法及量刑基準均無改變情形下,顯已論處較低度之刑,被告上訴主張量刑過重無理由,應予駁回。

敘明被告與證人洪家種系兄弟,僅因細故而爲本件犯行之犯罪動機,行爲之手段,證人洪家種案發後住院13天,迄今仍未痊癒,所受傷害非輕,及犯後坦承犯行,惟尚未與證人洪家種達成和解,暨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長期罹患思覺失調症,爲身心障礙人士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6年,顯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

檢警調查,洪姓兄弟的哥哥是海產店廚師,弟弟負責端菜及洗碗,去年11月30日晚間7時29分許,2人因大嫂的事發生口角,弟弟竟持店內菜刀,朝哥哥臉部、頸部、前胸猛刺,致左臉頰及眼瞼皮膚缺損7乘5公分、左頸深度撕裂傷共26公分並多處肌肉切斷、臂神經叢及多處神經損傷、前胸壁深度撕裂傷5公分並肌肉損傷等傷害,經送嘉義基督教醫院急救才未死亡。警方據報後當場查獲,並扣得菜刀1支。

臺南高分院認爲,原判決判處洪男有期徒刑6年,在認事用法及量刑基準均無改變情形下,顯已論處較低度之刑,被告上訴主張量刑過重無理由,應予駁回。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