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砸店又被設局毆打 狂男當街轟仇家住處13槍自首輕判
男子遭砸店又被設局毆打,持槍當街轟仇家住處13槍自首輕判。(中時資料庫)
臺南一名柯姓男子,因遭到羅姓男子帶人砸毀他工作處,還設局毆打他並砸毀友人自小客車,一怒之下帶槍前往羅男住處,朝大門及車庫鐵卷門當街連轟13槍,柯男開槍後,立刻攜帶犯案手槍及子彈5顆前往新營分局柳營分駐所自首。臺南地院審理後,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毀損罪,判5年2月,併科罰金8萬元,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記載,柯姓男子於民國108年4、5月間之某日,在其位於臺南住處外,收受一名鄭姓男子寄託,代爲保管具殺傷力之制式手槍1支及制式子彈19顆,藏放在住家內。
但去年柯姓男子因不滿羅姓男子曾帶人至其工作處砸店、還設局誘其外出毆打併砸損其向友人借用之自小客車,一怒之下在109年7月6日,騎機車攜帶手槍到羅男住處外,先對空擊發1槍後,再朝大門及車庫鐵卷門共射擊13槍。
造成大門、車庫鐵卷門各有7處、6處貫穿彈孔,連羅男停放在車庫內之自小客車之引擎蓋、擋風玻璃、右前後座椅、前保險桿、右大燈、右前葉子板都遭子彈貫穿、擊破或凹陷,彈痕累累。
柯男開槍後,立刻又騎車攜帶該手槍及剩餘之子彈5顆,前往新營分局柳營分駐所自首,還當場交出槍彈,遭警方移送法辦。
臺南地方法院審理後,審酌制式槍枝、制式子彈均屬高度危險之物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擅自寄藏、持有,以維社會大衆安全,柯男卻未經許可,寄藏本案槍、彈,不僅已對於社會治安構成潛在危害,在寄藏期間更因持槍、彈朝民宅射擊,以此方式達其恐嚇他人之目的,但柯男犯後已自白犯罪,兼衡其寄藏槍、彈之數量、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毀損罪,判5年2月,併科罰金8萬元,仍可上訴。